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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工资待遇 3员工竟盗用商业秘密创业

发布时间:2016-07-26 13:45商业秘密网点击率:

  记者昨天从义乌市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获悉,近日该大队在连续奋战36小时后,成功查处了一起侵犯企业商业秘密案件。

  在今年6月,义乌某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正准备将公司最新研发成功的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投入市场时,意外发现市场上已有大量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出现,两款产品外形和功能高度相似。让人生疑的是,公司原设计师亢某、原销售人员刘某和童某此前先后离职,并疑似在义乌经济开发区某厂房内组织生产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市面上在售的遮阳伞正出自该厂。

  为此,该公司负责人带着当初与3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新产品设计图和实物样品等证据,将3人举报至义乌市场监管局稽查大队。

  尽管亢某等3人并未以自己名义开展遮阳伞的有关经营活动,但稽查人员在蹲点中发现,亢某等3人同时在该工厂出现。后经调查,3人分别交代了案件全部事实。

  原来,亢某、刘某、童某3人因不满原先公司的劳资待遇先后离职,后3人察觉到原公司研发成功的一伞两用汽车遮阳伞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于是相约合资办厂,利用亢某掌握的公司核心技术和刘某、童某的销售渠道,抢先生产遮阳伞,并抢在原公司前上市销售。

  据调查,截止查获当时,亢某等3人违法经营额已达200万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亢某、刘某和童某将面临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说法: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与商标、专利、版权同属知识产权。

  从产品的设计图纸,到食品的独家配方,从企业的客户名单,到某次竞标的标书都可以成为商业秘密。

  一般来说,商业秘密需要满足四个要件:

  1、不为公众所知悉;

  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3、具有实用性;

  4、经过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企业是否对自身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是判断企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的根本特性。”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解释说,不设防的秘密就不能称为秘密,也无法作为商业秘密受到法律保护。

  如何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呢?

  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建议: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核心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配备防盗设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记保密标识,对相关涉密信息加设密码,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人、分段管理,每人掌握一部分,避免整体泄密。一旦发现商业秘密遭侵害,要注意收集保存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

(作者:张倩 通讯员 胡惊 刘,来源:浙江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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