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母取走女儿存款 女婿能否要求返还
2007年12月,刘海平和邱丽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刘伟。2013年9月2日,邱丽不幸遇害。邱丽生前曾告诉刘海平,她在银行有存款17万余元,银行卡在邱丽母亲吴欣处。不久后,刘海平发现岳母吴欣在未告知他的情况下,将该笔存款全部取走。为此,刘海平多次要求吴欣返还并依法进行分割,但吴欣一直不予理睬。
刘海平无奈,将吴欣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依法分割这17万余元。在法庭上,吴欣辩称,刘海平所诉求的银行存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刘海平的收入不足以产生这笔财产。吴欣说:“邱丽的银行卡和密码均由我掌握,说明该笔存款17万余元为我所有。现邱丽的银行存款已支取使用,其没有可以继承分割的遗产,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刘海平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邱丽生前未立遗嘱。诉争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万余元是邱丽从其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转入。据此,法院审理认为,邱丽死亡时未立遗嘱,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应是其配偶、子女、父母,即原告刘海平、刘伟及被告吴欣为邱丽遗产的法定继承人,3人对邱丽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并予以分割。邱丽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7万余元是邱丽从其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转入。根据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邱丽虽于2013年9月2日死亡,但其生前从事证券交易的资金账户内的款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一半应归原告刘海平所有,另一半系邱丽所有。
因此,在认定邱丽个人遗产时应先扣除其中属于原告刘海平的份额,剩余部分才能作为邱丽的遗产由继承人继承。邱丽的存款为17万余元,扣除刘海平的份额后,属于邱丽的存款遗产为8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判定被告吴欣只能分得17万余元中1/6的存款。
(作者:李轩甫 陈栋,来源:正义网)- 上一篇:最高法:不动产婚内共同还贷及增值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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