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封面大“撞车”,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两本治愈系图书封面设计极为近似,究竟孰是孰非?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就该起图书封面设计大“撞车”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认定被告中国华侨出版社出版的《愿有人陪你风雨同舟》(以下简称《风雨同舟》)一书构成对原告中南博集天卷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出版的《愿有人陪你颠沛流离》(以下简称《颠沛流离》)一书的不正当竞争,判令华侨出版社在更换现有包装、装潢之前,不得再行出版发行《风雨同舟》一书,华侨出版社需为中南博集公司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因销售了涉案图书,也被判令停止销售。
中南博集公司起诉称,该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图书制作、发行的公司,在业内拥有较好口碑及地位。2014年7月,该公司经过精心策划,推出了图书《颠沛流离》,并为上述图书设计了独特的封面设计。该图书一经上市就在多个畅销书排行榜名列前茅。就在该图书极为畅销之际,华侨出版社出版了《风雨同舟》一书,该书不仅市场定位与《颠沛流离》书极为近似,而且抄袭了《颠沛流离》书独具特色的封面设计,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因中关村图书大厦销售了《风雨同舟》书,也被一同诉至法院。中南博集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华侨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风雨同舟》书,在《中国新闻出版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同时,被告中关村图书大厦立即停止发行《风雨同舟》书。
华侨出版社辩称,《颠沛流离》一书并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足以构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双方图书封面设计格局和每张图书的内容并不相同,不属于相同的封面设计;且双方图书封面均标注了作者,消费者不会对此产生混淆;《风雨同舟》一书系委托他人设计的,华侨出版社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故意;同时,《风雨同舟》一书出版时间较短,销量不佳,不可能给原告造成较大的损失,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关村图书大厦认为其销售图书有合法来源,对《风雨同舟》书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具有事先审查义务,亦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应当指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其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并且能够发挥商业标识的作用。因《颠沛流离》一书在2014年-2015年间,均位于当当网、京东图书畅销榜的前列,并多次入选《新京报》书评榜前十名,可见,《颠沛流离》书在当时已具有一定的消费群体,为该群体普遍知悉并购买,可推定其已具有了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知名商品。《颠沛流离》书封面设计颇具文艺气息,与该书的文字、风格、内容自成一体,显然能够区别商品来源,属于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
法院同时认为,二者图书封面在整体风格、图片排列顺序、图片大小、书名的位置、字体方面几乎完全相同。虽然在出版社的署名位置及作者名字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异,但二者整体已呈现出较高的相似程度。法院阐明,虽然《风雨同舟》书亦为暖文治愈系列,其封面设计与该书风格保持一致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但在《颠沛流离》一书出版在先且已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二者封面设计达到如此接近的程度,显然并非偶然。同时,二者均为同种风格的书籍,必然存在相同的消费群体,即便二者的作者与出版社不同,但在容易吸引消费者注意的封面设计、甚至作品名称如此接近的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风雨同舟》一书时,难免会误认为二者具有相同来源或为相同系列的书籍,华侨出版社明显具有搭他人便车的主观故意,其行为已构成对中南博集公司的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关村图书大厦因销售图书有合法来源,并无实施不正当竞争之故意与行为,仅被判令停止销售涉案图书,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未知,来源:海淀法院网)-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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