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劳动关系 > 正文

涉密职工辞职企业有权设置脱密期

发布时间:2016-07-14 14:0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赵某系某国有军工企业的研究人员。2016年1月份,他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信,要求2月底前办理离职手续。可是,单位人事处却称,由于他是涉密人员,不能立即辞职,单位要安排他调换岗位,并设置6个月的脱密期,待脱密期满,才允许他离职。他疑惑的是,单位是否有权设置脱密期?

  评析:《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任何阻碍劳动力流动的障碍,劳动者也仅仅需要提前告知单位自己的离职意愿。但这是对于一般岗位的职工而言的,对处于特殊岗位或者基于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人员来说,要离职,有特殊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法》第38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保密义务,不得违反规定就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本案中,赵某就属于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涉密人员。所以,赵某应当依法接受单位的脱密期管理。

(作者:国丰,来源:辽宁职工报)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