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大V转发违法广告须担责
昨日,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在微博上转发广告帖,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针对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谁是广告发布者的问题,张国华表示,《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推送或者展示互联网广告,并能够核对广告内容、决定广告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互联网广告的发布者。”
张国华解释说,例如,对于视频网站上视频播放前所插播的广告,视频网站对其是否发布和内容核对都是有掌控权,属于该广告的发布者;一些粉丝量很大的网络大V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发布广告,他对该广告也具有掌控权,因此属于广告发布者。张国华还强调,网络大V应该对自己发布或转发的广告尽到广告发布者义务。如果广告违法,网络大V要承担相应违法责任。
(作者:蔺丽爽,来源:北京青年报)- 商业秘密与竞业限制的运用和完善 2015-05-29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 蔡锦明、王建国与武汉市好又多商业百货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 2015-05-10
- 商业秘密保护“十不要” 2015-05-10
- 个体工商户的撤销登记 2015-06-05
-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