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哄闹法庭被判十个月 为"刑九"后北京首例
刘某因在法庭上哄闹、吵嚷、推搡审判长,被以扰乱法庭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记者上午从密云法院了解到,这是自《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后,本市首起此类案件。
扰乱法庭的刘某是一起行政诉讼案的原告。因不服密云公安分局对其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而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她向密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两次庭审都因为她自己的哄闹行为无法正常进行。
第一次庭审时,刘某在法庭里大吵大嚷,指责坐在她对面的被告代理人,她带来的旁听人员在庭审中随便说话,审判长要求他们退出法庭也无人理睬,导致庭审无法继续进行。在第二次开庭时,刘某又组织了多人前来旁听,再次因违反法庭秩序被责令退出,刘某于是以此为由拒绝参加庭审,审判长多次向其释明法律规定,她仍在未经法庭许可情况下擅自退出法庭。
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该案按照撤诉处理。该案审判长及书记员送达法律文书时,刘某推搡审判长,并将送达给她的行政裁定书以及审判长手中的行政裁定书和退费通知书撕毁。
法院认为,刘某侮辱司法工作人员,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毁损诉讼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依法应予惩处。这时刘某也发现哄闹解决不了问题,开始认罪。鉴于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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