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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船员出海晕船遭禁食致亡

发布时间:2016-07-12 09:2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新船员初次出海作业,出现晕船反应,结果被禁食长达10天,最终因为饥饿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近日,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强迫劳动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13年12月初,33岁男子胡某经人介绍到某渔船从事船员工作。同年12月11日该船出海作业,因之前没有出海经验,胡某一上船就出现呕吐、胸闷的强烈晕船反应。3天后,胡某因体力不支无法工作,躺在床上休息。船上大副韩某(另案处理)发现胡某未作业后,便禁止胡某进餐厅吃饭,并安排宋某(另案处理)、徐某二人对胡某进行看管。

  之后,宋某、徐某二人一直阻止胡某吃饭,并多次对其打骂,遇有其他船员给胡某带饭,二人一并严厉管教。同年12月20日,韩某因嫌胡某不干活,还将胡某被子扔出宿舍。5天后,胡某因晕船反应剧烈呕吐及应激反应等引起急性消化道出血,在未得到及时救治及长时间饥饿等因素作用下,发生失血性贫血和低蛋白血症,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徐某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行为构成强迫劳动罪。徐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胡某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主审法官庭后表示,劳动者虽然有义务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家法家规”,但前提必须是合理合法合规。当前,社会上一些非法用人单位往往违反法律规定,制定一些所谓的规章制度,如通过押金、押证件、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等方法强迫劳动者为其劳动,殊不知任何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的“规章制度”都是非法的,用人单位不但会受到公安机关的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作者:徐鹏 通讯员 张阳阳,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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