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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获得网络传播权没用 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还需另行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发布时间:2016-07-12 09:05商业秘密网

  移动互联时代,通过“倾听”有声读物来放松学习已不是什么新鲜事。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审结一起上诉人上海麦克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克风公司)和被上诉人劳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麦克风公司未经著作权人劳某许可,通过网络提供小说《香火》的在线听书服务,麦克风公司需赔偿劳某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

  在麦克风公司经营的“蜻蜓fm”网站上,在线新闻、音乐、相声、外语、小说、戏曲等应有尽有,古典名著、言情小说乃至佛经道藏的有声版本也琳琅满目。2015年4月,被上诉人劳某发现,自己所著的小说《香火》被放置在该网站上,供听众在线听书,劳某认为自己并未授权该网站进行在线听书服务,该网站的行为侵害了劳某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将麦克风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立即停止侵权,下线相关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5万元。

  录音制品和文字作品属于相互独立的作品

  麦克风公司在庭审中提出,劳某将涉案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权、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以及转授权的权利授予了国文润华公司,此后,国文润华公司通过4个公司层层授权,麦克风公司从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上海倾听公司”)合法获得了《香火》录音制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国文润华公司根据该合同获得的是《香火》文字作品的电子版权、报刊摘登、连载权、广播权、影视版权、声像版权及相应的转授权利,而本案系争的《香火》有声读物是根据文字作品制作的录音制品,其本质上已属于不同作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本案中,上海倾听公司通过层层授权获得了劳某《香火》文字作品的相关授权,并制作了涉案录音制品,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上海倾听公司拥有了涉案录音制品相关版权,并合法授权了麦克风公司涉案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好像听到这里,觉得麦克风公司有点冤啊,明明获得了合法授权,为什么还被法院判赔?上海知产法院告诉你——

  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需另行获得著作权人许可

  继续研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发现,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简单说,只要是具有文字版权的作品被改编成有声读物,无论是否进行商业盈利,只要被放到了网络上进行传播,就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麦克风公司取得过劳某的许可以及向其支付报酬,因此即使麦克风公司提供的是免费有声读物的收听服务,并没有提供下载,也没有提供商业广告,但是他仍然构成对劳某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法院之声】

  上海知产法院在此也提醒提供此项功能的平台运营者,仅仅通过授权获得文字作品的相关版权和传播权,并不表示已经获得了录音录像制品的传播权的许可,因为这是两种相互独立的作品。以此为例,麦克风公司行为虽具有上海倾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授权的依据,但其作为专业提供有声读物收听等服务的网站经营者,在获得授权时应当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积极、认真审查授权人所作授权的相关证明文件特别是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文件,避免因没有授权或者授权无效而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这也给有声读物服务网站经营者提个醒,在获得录音录像制品的授权时,应该承担相应的版权审查义务,主动避免侵害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作者:陈颖颖,来源:中新上海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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