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探索建立陪审员经费和人身安全保障机制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报告中指出,从整体情况来看,试点工作呈现“四个转变”,即: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主要由组织推荐产生向随机抽选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由全面参审向只参与审理事实问题转变,人民陪审员参审方式由3人合议庭模式向5人以上大合议庭陪审机制转变,人民陪审员审理案件由注重陪审案件“数量”向关注陪审案件“质量”转变。
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成果,数据的展示更为直观:
从人民陪审员数量变化情况来看,截至今年4月底,50家试点法院全部按要求完成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新选任人民陪审员9673人,人民陪审员总数达到13322人,为法官员额数的4.3倍。
从参审案件情况来看,人民陪审员共参审刑事案件10002件,民事案件59616件,行政案件4711件,占一审普通程序案件总数的73.2%,其中约25%的参审案件以调解、撤诉结案,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1707件。
试点工作初见成效
2015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正式启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扩大人民陪审员选任范围。落实“一升一降”,完善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实行随机抽选,提高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度。探索分类抽选,提升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
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扩大参审案件范围,充分发挥司法民主。改革参审职权,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创新陪审模式,探索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合理确定参审案件比例,实现人民陪审员均衡参审。保障实质参审权利,着力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质量和效果。
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水平。改革培训机制,提升人民陪审员履职能力。加强经费保障,努力调动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加强信息化建设,为人民陪审员履职提供便利。
加大人民陪审员工作宣传力度。各地法院通过电视、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采取进社区、进企业、访群众等多种方式,运用宣传网页、纪实片、动漫短片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介绍人民陪审员工作基本情况,宣传典型陪审案例,不断扩大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群众基础。
试点工作发展不平衡
周强同时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仍处于不断探索、逐步完善的过程,还面临不少问题和困难:
认识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平衡现象依然存在。在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有的法院认为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费时、费力,有的法官则对推行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存在疑虑,试点工作发展不平衡,个别试点法院在选任、参审、保障等方面仍有不小差距,等等。
全面实行随机抽选难度较大。候选人信息缺失、滞后情况严重,候选人信息来源不畅。试点法院需要动用大量人力物力采集人口信息、征求候选人意见、审核候选人资格条件,选任工作成本过高。群众参审热情有待提升,候选人不愿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比例较高。部分地区由于地域面积较大、交通不便等因素,通过随机抽选产生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困难。
缺乏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有效机制。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改革,要求案件主审法官准确厘清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指引人民陪审员参与庭审、合议。但在司法实践中,案件事实认定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完全区分开来。虽然试点法院积极探索采用事实清单、问题列表等方式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在我国三大诉讼法未明确区分事实审和法律审的情况下,如何区分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
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机制有待完善。目前,仍有部分试点法院没有建立正常的经费调整机制。人民陪审员“工陪矛盾”较为明显,一些单位不支持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审,人民陪审员因工作原因不能参审的比例较高。同时,人民陪审员在参审过程中遇到个人信息泄露以及人身、财产损害时,缺乏相应的救济保障措施。
周强还指出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其他问题和困难,包括中级法院人民陪审员选任问题、完善大合议庭陪审机制以及人民陪审员退出惩戒机制等。
最高法将加大指导督查力度
周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努力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指导督查力度,确保改革试点圆满成功,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通过建立居民信息与人民陪审员信息共享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新模式、加强人民陪审员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选任工作。
通过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规范大合议庭陪审机制、强化法官对人民陪审员事实认定的指引责任,进一步健全参审机制。
通过探索建立人民陪审员经费保障和人身安全保障机制、改进人民陪审员培训工作和完善人民陪审员奖励、退出制度,进一步加强履职保障。
通过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和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
(作者:蒲晓磊,来源:法制网)- 上一篇:最高法发布深化多元解纷机制改革意见和特邀调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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