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督办销售假药案在滇开审 案值逾560万元
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王崇岗、王加见销售假药案在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人销售假药金额达人民币560余万元。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王崇岗为获取非法利益,销售“神奇制药厂”生产的“神奇咳喘灵”、“特效胃根治”、“颈复康胶囊”等假药。假药购买者通过电话联系到王崇岗后,王崇岗将假药从河南省邮寄给被告人王加见,再由王加见帮其储存、寄售,假药购买者则通过银行转账、汇款等方式直接将货款支付给王崇岗。
王加见为获取报酬,在收到假药后按照王崇岗电话或短信的指示要求,将药品通过邮寄、车带、直接送达等方式发往云南曲靖、昭通、昆明、玉溪等多地,尔后向王崇岗报销寄送费用。2012年7月至2014年11月期间,王加见帮王崇岗寄送假药共计212208瓶。
2015年5月28日,民警依法在王加见家中查获尚未销售的“神奇咳喘灵胶囊”、“特效胃根治胶囊”、“颈复康胶囊”等14种假药,共计2108瓶。经曲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14种药品均为假药。经对王崇岗销售假药的银行账户明细统计,销售假药金额达人民币5606506元。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王崇岗、王加见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销售假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二被告人属共同犯罪,王崇岗系主犯,王加见系从犯。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二人是否共同犯罪,王崇岗是否累犯,以及王加见是否属于自首等焦点问题进行辩论。王崇岗的辩护人就共同犯罪的认定及责任问题,王崇岗被羁押期间仍然发生销售所得等问题发表辩护意见。王加见的辩护人围绕其是否主观明知,主观恶性大小,销售金额所得,是否自首,系初犯等方面发表辩护意见。
由于案情复杂,麒麟区法院将择期进行宣判。
被告人王崇岗系河南省台前县人,曾因犯生产假药罪,于2005年6月9日被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后因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1月8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2月9日被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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