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听证“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复议申请
2016年6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举行“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复议申请听证会。复议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和复议被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围绕复议申请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辩。
2016年6月7日,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了听证会,并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16年6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并于次日提交了补充意见。灿星公司申请法院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裁定书,或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裁定书中第1项中对“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的有关裁定内容,即撤销“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的裁定内容;世纪丽亮公司申请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裁定书中第2项内容,即撤销“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的裁定内容。
2016年6月29日,针对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复议申请人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和复议被申请人唐德公司进行了公开听证。合议庭对复议申请的焦点问题予以了归纳:
1.(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包括主管问题、管辖问题、以及裁定是否超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的申请范围;
2.权利基础问题,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6月22日作出的裁定与(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的关系、“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权利归属等问题;
3.(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5.担保的问题,包括担保的形式和数额;
6.(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均到法庭,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地论辩。听证会从10点持续到13点30分。
来自复议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各方的相关工作人员,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北京广播电台、南方都市报、正义网等近20家媒体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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