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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养老保险金,返聘多年也无权获取离职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6-06-29 13:4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编辑同志:

  我因为年满60岁,与一家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并领取养老保险金。但约半年后,公司鉴于技术工作需要而长期将我返聘。直到近日,公司才提出让我真正离职。我虽对此没有意见,但以我已返聘五年为由,要求公司给予离职经济补偿金。而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我领取养老保险金后返聘,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享受离职经济补偿金的对象。请问: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张学青

  张学青读者: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有权获取经济补偿的对象,是劳动者。而这里的劳动者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该法第2条也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也就是说,只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对应的经济补偿。与之对应,你能否获取经济补偿的关键,在于你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尽管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各异。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从用人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所产生的法律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劳动提供者虽然可以获取劳动报酬,但不享受保险福利等待遇,也不属于用人单位成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为你在“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列,决定了你与公司之间当属劳务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自然也就不能享受经济补偿金。

  本报法律组

(作者:未知,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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