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版权案中的律师费承担规则
美国最高法院近日澄清了在版权案中法官何时可以判付律师费,并表示尽管“客观合理性”很有分量,但法院必须“从自己的角度”审查案件。
在Kirtsaeng诉John Wiley一案中,最高法院判决依据首次销售原则康奈尔大学的学生SupapKirtsaeng并未侵犯版权。
Kirtsaeng的亲戚以低价从海外购买John Wiley公司出版的书籍,Kirtsaeng之后在易趣网上再次销售这些书籍。
该案一直起诉到最高法院。而美国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以及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都做出了有利益John Wiley的判决。
2013年,最高法院判决合法购买的教材以及其他商品能够再次在线销售或在折扣店销售,不涉及版权侵权,并将此案发回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重审。
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重审时驳回了Kirtsaeng关于律师费的请求,理由是Wiley的版权主张是“客观合理的”。
今年4月,Kirtsaeng向最高法院申请调审,并称如果此案在其他联邦上诉法院审理,他的律师费主张就会被认可。
最高法院一致判决“我们推翻判决……因此地区法院应重新审视Kirtsaeng的费用申请”。
最高法院还澄清了在版权案中法官何时可以判付律师费。最高法院表示:“虽然客观合理性很重要,但法院必须从自己的角度审查案件的方方面面,遵从《版权法》的基本目标。”
撰写判决书的卡根(Kagan)法官说:“我们将案件发回重审,并非暗示地区法院要得出不同的结论。相反,我们只想确保法院对动议的评估符合我们的分析,即着重考虑Wiley诉讼立场的合理性。”
他补充说:“虽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适当呼吁地区法院重视败诉方诉讼立场的合理性,但其措辞有时会暗示合理性将推定法院不判付律师费。”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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