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请求权可依法转让
2015年6月6日,大地建筑公司为某工程全体施工人员投保了意外险及医疗险各1份,保险金额分别为30万元和1万元,保险期间为1年。7月18日下午1时许,施工人员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溺水身亡。7月24日,建筑公司与张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公司赔偿张某亲属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等总计55万元,张某亲属将保险金全部转让给建筑公司,并通知了保险公司。建筑公司于当日全额支付了赔偿款。后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3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的请求权主体具有特定的人身属性,不得转让,建筑公司虽是投保人,直接主张保险金也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建筑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明显不适格,请求法院驳回其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有权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该转让行为有效,建筑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遂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建筑公司保险金30万元。
近年来,为分担因员工出现意外伤害时可能需要承担巨额赔偿的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给员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员工或其家属往往会和企业协商,要求企业先行赔付,再由员工或其家属将保险金的请求权转让给企业,由企业向保险公司索赔。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人身保险的保险金请求权是否可以转让,一直存有较大争议,直到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才对这一问题予以明确。该解释第1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事实上,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仅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的转让,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是没有转让权的。所谓转让实质上就是人身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变更。但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随即成为确定性的、纯财产性的债权,属于合同之债,此时的保险金请求权不具有人身依附性,可以自由转让。而且,保险金请求权转让合同不属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合同,即不属于依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合同,也不属于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因此,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随时转让人身保险合同的债权,只需遵循合同权利转让的要求,通知另一方(保险人)即可。
当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能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提前签署转让保险金请求权的协议,这既是因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金请求权尚属期待权并不存在转让的可能,同时也是防范道德风险、保障双方权益特别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客观要求。
本案中,张某意外死亡后,作为受益人的张某亲属,在获得建筑公司的赔偿后,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建筑公司,该转让协议并未损害受益人的利益,也不存在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情形,因此该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建筑公司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给付保险金。
(作者: 罗真 张净,来源:正义网)-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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