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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唐德公司诉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6-24 09:30商业秘密网

  2016年6月23日,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正式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起诉状,以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侵犯其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相关商标标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

  “The Voice of…”节目是荷兰Talpa公司独创开发的以歌唱比赛为内容的真人选秀节目。在Talpa公司的授权下,第1-4季“中国好声音”由灿星公司于2012年至2015年期间制作播出。据Talpa公司的授权,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唐德公司取得独占且唯一的授权在中国大陆使用、分销、市场推广、投放广告、宣传及以其他形式的开发“中国好声音”节目的相关知识产权。

  2016年6月7日,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诉前保全申请。2016年6月20日21点20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根据法律规定,诉前保全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该解除保全。

  2016年6月23日,唐德公司提起民事诉讼。唐德公司诉称,随着第1-4季“中国好声音”的热播,“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应该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予以保护,Talpa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注册的G1098388号商标、2012年4月26日注册的G1089326号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根据Talpa公司授权,唐德公司拥有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并有独立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为此,唐德公司认为,其拥有诉讼原告的权利基础。

  同时,唐德公司诉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上以“中国好声音”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世纪丽亮公司进行了上述节目的推广,并负责组织了全国校园海选。

  唐德公司认为,直到起诉之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为此,唐德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停止使用包括但不限于G1098388号、G1089326号商标标识或相似商标标识,在媒体上公开道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

  目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受理此案。

(作者:石月炜,来源:知产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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