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表商标标识不可乱用,京沪查处钟表维修商擅用他人商标标识案
在钟表维修行业,一些从业者经常在经营场所悬挂的灯箱或制作的宣传品上使用知名手表品牌的商标标识,认为这可证明自己有能力维修名表,殊不知这种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商标标识的行为已经违法。前不久,北京、上海查处的两起案件就给钟表维修行业从业者敲响了警钟。
在北京市工商局朝阳分局查处的案件中,当事人北京某钟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至11月,未经商标权利人允许,擅自在其经营场所悬挂的灯箱上标注注册商标VACHERON CONSTANTIN。朝阳分局认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遂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并罚款1万元。
在上海市执法部门查处的案件中,从事钟表维修业务的当事人在没有取得相应特约维修授权和具有协议约定的情况下,以上海某名表售后服务中心作为商店招牌,在店堂正对门的背景墙上标注江诗丹顿等手表品牌标识,并在维修服务柜台上放置印有“名表特约维修”“江诗丹顿、伯爵”“名表服务中心”“亨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等字样的服务名片。
经查实,上海从事钟表维修业务的当事人与亨得利(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也未取得上述品牌手表的特约维修授权,不是什么“名表服务中心”,其宣传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解。执法部门认为,当事人对自身的钟表维修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遂依据该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4万元。
对此,有业内人士指出,由于高端腕表价格较高、工艺复杂,其品牌商都会制定专业的检修程序,并授权特约维修中心对手表进行日常保养、维修,以保证维修品质与零部件质量。而且,这些高端腕表品牌都在第37类钟表维修上获得了商标注册保护。因此,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标识并自称“官方授权”“名表特约维修”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作者:龙 云,来源:中国工商报-商标专刊)-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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