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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索赔保险拒赔 时效中断及于全体

发布时间:2016-06-21 15:25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2013年1月2日,温某驾驶无牌轿车将庄某撞伤,经治疗,庄某于2013年4月1日治疗终结。自事故发生后,庄某从未停止向温某索赔。2015年4月,因与责任人无法达成和解协议,庄某便将温某、保险公司以及轿车所有人刘某一并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在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提出,因庄某自治疗终结之日至今已逾两年,而人身伤害案件的诉讼时间为一年,庄某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且肇事车辆系新购买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未领取正式牌照,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并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对于该案的判决,法官庭后解释称,肇事车辆虽未领取正式牌照,但在事故发生时已购买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险等险种,保险公司虽然在保险单中注明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但同时注明保险止期不变,该条款有损于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保险自交费之日起生效。

  此外,本案系必要共同诉讼,只要一人发生中断或终止的事由,其效力及于全体共同诉讼人,而庄某从未停止向温某索赔,这意味着庄某对温某的诉讼时效已经中断,该中断效力及于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庄某的起诉超过了一年诉讼有效期为由拒绝赔付的理由不成立。

(作者:郭宏鹏 通讯员 曾宪,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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