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命题中的署名权问题
6月7日,今年全国高考语文考试一结束,媒体就开始报道各地的作文命题,其中有些省的作文命题是看漫画写作文。笔者注意到与以往不同的是,在漫画作品下面注释了“据夏明作品改动”,正是这句话引起了笔者的思考。
不给作品署名的三种理由
事实上,很长一段时间以来,高考命题者在试卷中使用他人作品而不署名现象已司空见惯,由此引发的纠纷和诉讼也不在少数。对于这种现象命题机构常见的说法就是,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属于“合理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支付报酬。
于是,为了进一步说明为什么高考命题可以不给所使用的作品署名,也出现了三种有代表性的理由。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但书”情形,“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可以不署名。
第二,高考过程中,考试时间对考生而言是非常紧张和宝贵的,考生的注意力极为有限,如对考题的来源均进行署名会增加考生对信息量的阅读,浪费考生的宝贵时间。
第三,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或注明出处会给考生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而这些信息有助于考生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做出对文章主题思想、写作背景等的正确判断,因此这种署名属于有用信息,而语用性文章署名则提供的多是无用信息,因此没必要署名。
署名是对作者最基本的尊重
笔者认为,上述三种观点,都值得商榷。
第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确规定了“由于作品使用方式的特性无法指明的除外”,属于可以不署名的例外情况。但是什么是“使用方式的特性”呢?在现实中,由于社会生活习惯,有些作品并不适宜署作者姓名。例如钻石雕刻工艺者,很多情况下并不把自己的姓名镌刻在作品之上。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也认可使用他人作品不署名并非一概构成对他人署名权的侵犯,而是要考虑是否符合相关行业的一般习惯。例如,在郑大志等诉宁波博洋公司侵害著作权案中,法院指出,按照行业习惯,床上用品美术图案一般不标注作者名字,因此被告未侵犯郑大志对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但是,高考命题中并不缺乏给所使用的作品署名的条件,其“使用方式”有何特殊呢?既然可以给文学鉴赏类文章署名或注明出处,就说明在高考中给作品署名并不困难,也不特殊。
第二,高考命题中使用他人作品不署名的情形集中在现代文阅读和作文材料中。相对于整张语文试卷巨大的阅读量,增加几个字就会“浪费考生的宝贵时间”或者“分散考生的注意力”让人感到难以信服。正如一个作者所说的,“一份高考语文试题中有许多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却只有两道现代文阅读大题,高考试卷给这两篇阅读文章的作者署名并不会影响到考生的利益”,更不会因为“署上短短几个字的作者姓名或者作品名称就会影响到考生答题的宝贵时间,增加考生对信息量的阅读,影响到考生的注意力”。另一方面,有些地区对高考命题进行了相关的署名实践。例如,漫画家罗琪的漫画《取之不尽》被“2007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广东卷)”中的“政治试卷”选用,不但试卷有其署名,也得到了广东省教育厅的事后电话通知和荣誉证书,而这样的实践并没有造成明显的诸如“增加考生对信息量的阅读,浪费考生的宝贵时间”这样的结果发生。
第三,认为所使用的他人作品对考生做题无用因而不署名,实质上暗含了这样一种逻辑:因为高考命题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选拔考生,而他人的作品不过是选拔考试的工具,只要目的正当,那么工具是否要注明信息也就无足轻重。显然,这种逻辑是有悖于著作权法的。在著作权法的视野中,每一部作品都是独立和平等的,每部作品和每个作者都是目的,不是手段。用目的的正当性来豁免手段的瑕疵,同样难以令人信服。如前文所言,在巨大阅读量的高考试题中增加几个字,既不会增加考生的阅读量,也不会浪费其时间,但是却对作者有巨大的意义,正如一个评论者所说的那样,“辛苦写的文章,能成为高考试题,在外人看来是件值得高兴的事。不付报酬也就算了,文章还不署名,让作者的这种荣耀感消失殆尽”。
(作者:孟玛,来源: 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英德冷饮部兰忠德侵犯百色市酒厂右江注 2015-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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