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劳动关系 > 正文

工厂同城搬迁 员工不愿随迁也能获补偿

发布时间:2016-06-16 10:36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广州某旅游制品有限公司原生产经营场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后因经营原因,公司将整厂搬迁至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公司向员工发放《员工跟去新厂(钟落潭)意愿书》,内容为:“本厂将于2014年7月15日搬迁至白云区钟落潭镇,甚盼望各位同事一起搬往新厂工作。如有不愿意的,请在‘不愿意’一栏前打勾并签名,作为给公司30天通知辞工期……”同日,孙某签名确认不愿意搬去位于钟落潭镇的新厂。2014年7月15日,公司通知孙某当日为其在公司工作的最后一天,双方办理交接手续。后孙某申请仲裁及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经审理,一审法院作出该公司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的判决。公司不服,上诉请求改判无需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因客观原因将厂址从黄埔区搬到白云区,两地相距较远,属于劳动合同中重大事项的变更,公司根据孙某的意愿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孙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司经营场所的搬迁、因政策调整企业整体改制、不可抗力等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对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作者:许接英 马伟锋,来源:河南工人日报)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