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交通事故 > 正文

过斑马线没下车推行 被撞也担责

发布时间:2016-06-14 14:5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今年3月28日,福州市远洋路晋安区检察院附近路段,一名女子骑电动车过斑马线时被货车撞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福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6月5日公布案情和事故责任认定:因途经斑马线未减速,货车司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电动车骑手因途经斑马线未下车推行,承担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3月28日10时7分,货车司机张某驾驶车牌号为闽AAY607的厢式货车,沿着远洋路北侧通行,时速约54公里。货车途经事发路口时,女子林某骑着电动车沿斑马线由北往南方向过街。货车先是和电动车的车身发生碰撞,随即,林某身体左侧和货车车身右侧发生二次碰撞,伤势严重,因抢救无效不幸身亡。

  交警部门相关人士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这起事故中,货车司机张某没有主动减速、礼让,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在非机动车方面,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这起事故中,骑手林某途经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交警部门相关人士称,如果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将被处以警告或者罚款100元、记3分;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让行,将被处以警告或者100元罚款、记3分。如果非机动车过街不推行,违法人将被罚款20元。

(作者:李琼 榕警,来源:四川工人日报)
商业秘密网
温馨提醒:

当您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请冷静以待,可以通过咨询法律专业律师,咨询相关法律问题,走适宜的维权之路,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保护您自身权益!

如果有法律问题,请拨打免费咨询热线:0574-83099995 我们及时为您解答。

免费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