味精包装"撞脸" "双桥"状告"正双桥"获赔16.2万元
“双桥”味精是许多上海市民熟悉的品牌。近两年“双桥”味精与“正双桥”味精纠纷不断,两家广州味精生产公司就“正双桥”味精是否因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对簿公堂。
6月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桑公司”)诉广州汇涌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涌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纠纷案,认定汇涌公司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16.2万元。
双桥与正双桥“撞脸”
据法院介绍,1979年10月,“双桥”商标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味精。奥桑公司成立后,获得商标权利人许可在生产的味精产品上使用“双桥”注册商标。2002年,奥桑公司为开拓上海市场,委托上海好好公司设计上海地区“双桥”味精产品包装。该包装袋(正面)的上半部是标识部分,左上角为“双桥”商标,在其下突出“双桥味精”四个异形字体,下面为红色字体广告语;中间右部为代言人陈燕华肖像,右手伸出托举上部的“双桥味精”和广告语,其右手下方为食品认证QS标识;包装的下部为蔬菜等食品图案组合,底部为黑色字体原告企业信息,包装的右下方为淡蓝色突出字体“纯”。用绿色作为底色衬托整个包装,整个包装表达原告纯绿色食品。
奥桑公司将此产品绿色包装应用于上海市场,投入大量的广告宣传费用,在上海书刊、杂志刊登广告,地铁长期播放广告视频,并在京东、天猫、一号店等电商平台销售此包装味精。
奥桑公司认为,汇涌公司生产的“正双桥”味精外包装与该公司使用的“双桥”味精陈燕华版相比,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在法庭上,奥桑公司要求上海一家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正双桥”味精,汇涌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正双桥”味精,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二审维持原判
面对奥桑公司的指控,汇涌公司辩称,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双桥”味精属于知名商品。
“我们公司也对‘正双桥’味精的装潢申请了外观设计,是合法使用。而且奥桑公司主张的装潢不是特有装潢,食品基本都以绿色为主,调味品包装装潢一般都配以蔬菜,聘请形象代言人也是很普遍的做法,这些都不是奥桑公司所特有的。消费者主要从商品名称、代言人区分商品,‘双桥’味精和‘正双桥’味精的商品名称并不相同,而且代言人年龄、发型、发色、服装颜色均不相同。”汇涌公司诉讼代理人在法庭提出如上抗辩。
经双方举证、质证,两商品的装潢均以类似的形式标注了红色图文商标、净含量、商品名称、组合图案、女性代言人肖像等。
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界定。
法院认为,奥桑公司生产的“双桥”味精自2003年起连续多年在上海同类市场销售额市场占有率名列前茅,为扩大其销售区域及产品知名度,公司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进行销售,并支出大量广告费用投放广告。据此,可以认定“双桥”味精在调味品市场特别是上海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普遍知悉,属于知名商品。由于“双桥”味精的装潢在文字、图案、色彩及其组合方面具有显著特征,经过奥桑公司的持续使用,与双桥味精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能够向消费者传达该种商品的商品来源的信息,因此奥桑公司生产的“双桥”味精的商品装潢已经具有了区分和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应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而两家公司都是生产和销售味精的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两家公司的商品均使用大小基本一致长方形塑料袋作为包装,装潢均以绿色为基本色调,两者的显著部分即商品名称及代言人极为相似,文字和图形的排列方式及色彩亦基本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一审认定汇涌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赔偿奥桑公司经济损失、合理费用共计16.2万元。宣判后,汇涌公司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 张静露,来源:澎湃新闻)- 上一篇:“优酷”起诉“乐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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