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海天”怒告商标被侵权 向7被告索赔520万元
究竟苹果醋是饮料还是调味品?原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海天”)与淮安海纳百川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安海纳百川”)就此问题争论不休。佛山海天认为,淮安海纳百川等7被告共同生产、销售印有“海天”商标的苹果醋,侵害了其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共同赔偿520万元。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却辩称苹果醋是饮料,与佛山海天生产的调味品不是类似商品,不构成商标侵权。
案情回顾
苹果醋上惊现“海天”商标
佛山海天商标涉案的第1121295号商标、第3448510号商标均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取得,两商标经常搭配使用,构成海天品牌中最主要的注册商标。其中,其使用在酱油商品上的第1149240号及图形商标于2000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自2013年以来,佛山海天打响了“商标保卫战”,提起了多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佛山海天工作人员调查发现,淮安海纳百川等公司为了攀附“海天”品牌,多年以来存在侵犯佛山海天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于是起诉淮安海纳百川及其法人王某生、漯河锦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卫辉市海滨饮品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信达利贸易有限公司、佛山海润昊天食品有限公司等7被告。
淮安海纳百川是第3347978号商标的持有者。佛山海天发现,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多个含有“海天”或“海天集团”字样的商标,仅有第3347978号商标在2008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佛山海天认为,第3347978号商标主要被用在苹果醋产品上,淮安海纳百川等7被告共同生产和销售的苹果醋产品、使用“海天”等被控侵权标识,并在产品和产品包装、网站宣传、名片上使用各种带“海天集团”的字眼。7被告误导相关消费者认为其品牌与佛山海天之间存在投资关系,提高其品牌知名度,给佛山“海天”品牌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市场带来了严重的损害。
佛山海天还指出,第3347978号商标已经在2014年5月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中,以复制、模仿驰名商标之理由被撤销,自始无效。但在此之后,“几名被告不仅未停止其侵权行为,反而更加变本加厉”,佛山海天仍在湖北省武汉市、上海市当地的超市或店铺发现多个商家在销售几名被告生产的“海天苹果醋”产品。
据此,佛山海天请求佛山中院判令7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海天”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请求被告漯河市海天饮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海天”企业字号。
争议焦点
苹果醋产品是饮料还是调味品?
该案于近日在佛山中院开庭审理。佛山海天带上了其工作人员在各地商铺买来的被控侵权苹果醋产品作为证据,包括塑料瓶和玻璃瓶等形式的包装。原、被告双方在庭上就多个案件焦点展开辩论。
对于佛山海天的指控,被告答辩称,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被控侵权的苹果醋产品属于第32类商品,即不含酒精的饮料,可以直接饮用;而佛山海天的商标均指定在第30类酱油、醋等商品上使用,属于调味品,不能直接饮用。被控侵权产品与佛山海天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性质上、功能、制作工艺上有本质的区别。同时,在商场商品摆放时,两者不在同一或邻近区域,消费者容易区分,不会构成混淆。两者不是同类商品,也不是相类似商品。因此,涉案产品“苹果醋饮料”的生产、销售不构成侵犯佛山海天的商标专用权。
为了证明己方的观点,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及王某生还特别指出,北京高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中,撤销淮安海纳百川的第3347978号商标。该判决显示,北京高院认为佛山海天生产的酱油、醋与3347978号注册商标核定的无酒精饮料等不构成类似商品。
对此,佛山海天当庭回应称,涉案苹果醋产品,原来主要作为调味品,近年来因醋饮料概念的普及,加水稀释之后的苹果醋逐渐为饮料产品被人接受,因此,苹果醋兼具调味品和饮料的性质,二者实质上为类似商品。其次,有证据显示,佛山海天很早已经推广涉案饮料性产品,在推广时就有两种醋,一个为调料醋一个为饮料醋,所以被告在其产品上加“饮料”二字,并不能排除佛山海天的产品与被告的产品在使用功能上的相似性。海天品牌的知名度很高,即使被控苹果醋产品与海天的品牌产品在超市的摆放位置不相邻,也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
庭审期间,对于佛山海天索赔经济损失500万元及20万合理使用费用的诉求,7被告均认为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佛山海天对此回应称,本案侵权时间长达6年,直至开庭前,侵权行为仍在继续;侵权数额巨大,被告淮安海纳百川及其法人王某生许可多家企业使用侵权标识销售产品。据媒体报道,仅被告漯河锦星公司两年内的年销售额就超过了6000万元。另外,本案涉及的被告多,侵权产品多样,多名被告通过线上、线下销售等不同形式进行侵权行为,由此可以证明侵权情况严重,且各被告存在主观恶意。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
(作者:尹利勇,来源:南方法治报)-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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