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人身权与已经转让的著作财产权的关系
网络名剧《鬼吹灯》后续作品纠纷引发网络热议。网络名剧《鬼吹灯》的作者“天下霸唱”与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著作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作者将其创作的《鬼吹灯》系列作品著作权转让给被告,并在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履行完毕后,作者不得使用其本名、笔名或其中任何一个与本作品名相同或相似的创作作品或作为作品中主要章节的标题”。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文学作品的价值日益攀升,在网络的传播效应和背后公司的运作下,作者笔名已经发展成为用来区别其他作品并且蕴含巨大商业价值的符号,而这一点又似乎和署名权密切相关,本案中到底上述约定是否有效,成为案件胜败的关键。
作者人身权与已转让著作财产权的利益冲突
根据著作权转让的一般规则,作者只能转让著作财产权,而不能转让著作人身权,关于著作人身权的转让条款也因违反强行法而无效。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性权四项,其他权利为著作财产权。该体系赋予作者人身及财产的双重保护,但由于两种权利存在性质上的差异,当作者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发生分离时便会产生强烈的利益冲突。如本案中,作者“天下霸唱”转让的是著作财产权,而著作人身权却始终留在自己手中,客观上会阻碍财产权利的行使。
另外,因著作人身权与作者的人格具有极强的依附关系,故不得进行转让和放弃,所以,在解决权利冲突时要对行为本身的性质进行剖析,往往通过层层抽丝剥茧才能找到正确答案。
笔名的商业价值
我国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署名权,作者可以在自己作品上署真名,也可署假名、笔名或者匿名。随着作品知名度提升,笔名背后的商业价值也会提升。作者笔名的商业价值来源呈现多样性,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因素构成:第一,作者的文学功底和艺术表达;第二,签约公司对作品的推广;第三,签约公司对作者本人的推广。第一点有赖于作者本身,而第二点和第三点的实现则超出了作者的能力,完全是其签约公司的运作结果。多数情况下,笔名以其简洁的表现形式更易被读者记住,其已成为区别其他作品的标识,从而使笔名蕴含了作者的商誉和作品的商业价值。
笔名转让的相关问题
一、笔名的共用与转让。笔名作为一个负载了极大商业投入而产生了商业价值的新客体,在使用方面,一般根据合同约定来判断其归属。笔名大致行使规则:第一,独人使用,即一个笔名自始至终由一个人享有和使用;第二,共同使用,即一个笔名由签约公司组织的一个团队来使用;第三,先是一个人使用,后写作团队逐步扩大,多人共同使用。而在签约作者离开公司后,公司往往根据合约限制作者继续使用该笔名。可见,笔名和姓名有着巨大的差别,姓名来自于人格权中的姓名权,而笔名则是专门为创作而使用,其归属和使用可以由合同约定;一个笔名可以被共同使用,在网络文学创作领域,出现了团队使用一个笔名的现象,作者可以不断加入,这充分表明了笔名是可以转让的,否则后续的人无法使用该笔名。
二、转让笔名是否构成转让署名权。署名权属著作人身权,不可转让和放弃已成为共识。署名权所昭示的是作者与作品之间一种自然的、类似于父子血缘关系的密切联系。这种天生的“亲缘”关系是无法转让的,如果法律允许对署名权的转让,则丧失了设立这一权利的理论基础。因为无论如何,受让人都不是作品的真正作者。所以,对于受让人来讲,获取署名权是不明智的。从法理上来看,本案《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在法律性质上是否构成对作者署名权的转让呢?
《著作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实质是对作者笔名的转让,而非署名权的转让。如前文所述,此时的笔名已经不仅代表作者这个“人”,而是其内部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一种财产权。
笔名在此时蕴含四大功能,即标示和区分作品来源功能、保障作品品质功能、彰显作品个性的功能及推广和宣传功能。通过网络的传播,“天下霸唱”已为广大读者知悉。这个笔名已经具备了区分盗墓题材小说的功能,并且也具备了彰显个性、代表文学时尚品味的功能。另外,受让人通过对该笔名的运营,有利于进行广告推广,对相关周边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故《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对笔名的限制与作者的著作人身权无关,作者所让渡的是由笔名所产生的财产权利。故,如果作者违背《著作权转让协议》约定,在后续作品中使用其笔名,势必是对受让人财产利益的侵犯。那么,什么是署名权的转让呢?如果一个作者转让了他的署名权,那么意味着他在今后的所有作品将无法署名,也无法不署名(因为选择匿名也属于署名权的权利内容),因此,转让署名权实际上也是不可能实现的。本案所争论的不过是笔名的转让问题,并不涉及署名权。
作者可以不再使用“天下霸唱”,但并不影响其行使其他的署名方式,这些方式的权利源头仍然是署名权。
三、笔名转让的规则。因笔名是一种区分作品来源且蕴含商业价值的新类型标识,故财产性为其天然属性。权利人通过流转才能实现其财产权利,因此,应对笔名转让的规则予以确定。笔名的转让是作者依法将其作品所属的笔名转让给他人所有。通过转让,受让人成为笔名的所有人。笔名的转让需签订书面合同,笔名转让自合同生效之时同时生效,无需经版权局审查、公告。同时,笔名的转让方式也是多种多样,既可以全部转让,也可以部分转让。笔名的全部转让是指作者转让笔名后,不得再使用该笔名。而笔名的部分转让,则是指作者和受让人约定使用的方式,即作者和受让人都可以使用该笔名,具体使用方式和内容由合同约定。最后,笔名受让人必须保障笔名使用的作品的质量,不得恶意使用笔名造成对该笔名的信誉侵害。
根据转让的原理,未经笔名权利人许可,在同一题材作品上签署与其笔名相同的署名构成对权利人的侵权。本案中“天下霸唱”在已经转让其笔名的前提下,在其后续盗墓系列作品中继续使用“天下霸唱”的署名,显然构成了对权利人笔名的侵犯。笔名转让规则是在互联网视野下,网络文学作品价值日益兴盛的背景下提出的。笔名除具备彰显作者个性的传统功能外,已经具备了区分文学作品题材的作用并蕴含巨大的商业价值。构建笔名转让规则,对确定笔名的知产财产属性,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齐爱民 李享,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网络文学,找回被盗走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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