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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院:校园暴力案件起因多源于日常琐事

发布时间:2016-06-01 09:28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对外通报了对校园暴力犯罪案件的调研结果,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根据北京市高院通报的情况,虽然近五年来,校园暴力案件的数量整体平稳,但未成年人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比较严重,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而对于被害人来说,校园暴力犯罪的心理危害持续性强,且部分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因缺乏正确的行为指引,未能及时恢复和调整心态,最终又转化成为新的加害人。

  未成年人法治意识淡漠仍凸显

  2012年3月8日,因为一些小事,焦某与赵某、修某某发生了口角,并约定在学校内殴斗。另一被告人何某知道后,便让刘某某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了焦某。之后,焦某在学校男厕所内,与赵某、修某某等人发生互殴。过程中,焦某持刀将修某某刺死。焦某、何某某、刘某某作案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均供认了犯罪事实。

  经过审理后,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焦某有期徒刑十二年,何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63万元。

  北京市高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赵德云介绍说,这起案件是一起高中学生因矛盾处理不当,争强斗狠、冲动犯罪引起的严重校园暴力案件。这起案件中暴露的问题之一,是青少年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案件中的刘某某事实上并没有参与殴斗,但是他为别人拿取犯罪工具,同样构成了犯罪。”赵德云说,“实践中,许多未成年人都像刘某某一样,对法律规定认识不足,认为只要不参与殴斗就不是犯罪,导致一些日常表现良好的学生因哥们儿义气站脚助威而误入歧途。”

  根据北京市高院通报的情况,校园暴力犯罪的犯罪起因和动机相对简单,多因排队、碰撞、口角、玩笑等日常琐事,或因“好面子”、逞强好斗以及敏感多疑等情感纠纷,涉及罪名主要集中于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斗殴罪,且约有70%的案件为共同犯罪。

  在校园暴力犯罪的时间、地点上,多集中于上学、放学途中或者就餐、军训等非课业时间,在校内食堂、厕所、学生宿舍等老师较少在场的地方以及校外停车场、公园角落等相对僻静隐蔽的场所。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未成年人不懂法、不畏法的现象严重,约有68%的被告人对有关校园暴力的法律法规“不是很了解”,还有一些被告人自述,以前就发生过把同学打伤或者被同学打伤的事件,都是父母帮助赔偿了事,没想到这次会被判刑。部分教师也反映,当前确有学生认为“未成年人”即便犯罪也会被宽恕,或者可以有父母“私了”,在这种心理的驱使下,他们更容易心存侥幸,不计后果铤而走险。

  缺乏指引被害人易成新施暴人

  在北京市高院通报的情况中,另一值得注意的问题是,校园暴力犯罪对被害人的心理危害。

  据北京市高院副院长孙力介绍,校园暴力不仅给被害人带来不同程度的身体伤害,还给被害人心理健康造成持续性危害,主要表现为恐惧、焦虑、自卑、孤僻甚至抑郁。案件统计显示,约有14%的案件,对被害人采用了扇耳光、泼冷水、烟头烫、拍裸照等较恶劣的侮辱手段,致使被害学生在案件发生较长一段时间后,仍持续伴有恐慌、烦躁、焦虑等情绪反应,甚至转学、休学。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往往容易出现两种负面反应,一种是害怕再次被打,默默忍受,委屈求全;另一种是被害人向加害人转化。据统计,近10%的案件被告人原本为校园暴力的被害人,他们在遭受侵害后,因缺乏正确的行为指引,未能及时恢复和调整心态,导致在复仇、效仿等心理的支配下实施报复、攻击行为,从而转化为新的加害人。

  在北京市高院今天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便有一起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的案件。

  田某自幼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因家境贫寒,长期得不到父母关爱,在原籍上学期间经常受到同学欺辱。去年10月16日,田某将手电借给王某,结果被王某遗落,在找手电的过程中,王、田二人言语不和,王某便找来陈某、马某对田某进行殴打。这一次的殴打,让田某想起了以往所遭受的种种欺凌,长期压抑的情绪全面爆发,持刀将三名同学刺伤。经过审理,田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赵德云说:“校园暴力有时具有隐蔽性,较难及时发现,长期遭受校园暴力的未成年人,内心往往积累大量负面情绪,如果不及时给予正确的纾解与引导,就很容易出现偏差行为,成为校园暴力中的施暴人。”

  校园暴力问题颇多需多方联手

  据孙力介绍,北京市高院在调研中还发现,校园暴力犯罪中,网络传媒等社会因素的负面影响不容小觑,约有70%的被告人都自述受到影视作品、网络游戏、视频中暴力手段的不良暗示或影响,他们更愿意把暴力当作解决冲突以及达到个人目的的有效方法。

  此外,校园安全的防控措施也仍有待完善,部分学校对进出人员既不核查身份,也不登记信息,导致门卫形同虚设,日常安保措施堪忧。部分学校虽然开展暴力事件应急演练,但尚存在重形式、轻内容的问题,预防应急机制匮乏。对于有心理危机、冲突积怨等可能存在矛盾升级苗头的重点学生,缺乏及时发现、疏解、引导、干预机制。

  针对上述问题,北京市高院建议,在法律层面应推动校园安全法等专门法律的制定,明确并细化政府、学校、家庭等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制度可操作性。在教育行政主管层面,建议出台相应的行政规章或操作指引,明确学校的教育管理权力,为处理校园暴力等事件提供详细的操作规范。而学校也需要根据自身实际,从防治措施、工作预案、落实主体责任等方面细化管理措施,为学生、教师提供明确的指南。

  对于校园暴力案件的加害人,需要探索与相关部门构建联动协作帮教机制,实施必要的追踪辅导,防止重新违法犯罪。对于受害人,则要积极推进司法社工、心理援助进校园,探索疏解干预机制,为有需要的学生畅通求助渠道,提供专业咨询服务。必要时,通过校园暴力个案干预,切断“受害人——加害人”的转化路径。

  至于网络传媒的不良影响,北京市高院则提出,应该采取有效的监管和防控措施,开发和推广绿色网络软件,积极正向教育、引导未成年学生健康使用互联网,综合运用技术、行政和法律手段,全面加强网络管理。

(作者:黄洁,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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