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补贴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
保洁工人辞职后向物业索要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其中就垃圾分类补贴是否为工资的组成部分,双方分歧很大,日前,经通州法院审理查明,该垃圾分类不应属于工资组成部分,故判令被告补齐工资差额。
2005年3月1日,乔某入职北京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保洁工人。2015年8月,乔某因儿子生孩子需要回家照顾孩子,向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辞职,并为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推荐了相应人员顶替其岗位。乔某提供劳动至2015年8月31日。2015年10月13日,乔某又以工作期间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年,乔某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4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差额5500元。
庭审中,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垃圾分类补贴系乔某工资的一部分,同时认可垃圾分类补贴款项来源于通州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2013年4月至2013年7月垃圾分类补贴由通州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发放至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再将该款项以现金形式发放给乔某;2013年8月之后,垃圾分类补贴由通州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发放给乔某,但包括乔某在内的垃圾分类指导员的名单系由物业公司向通州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进行报送。为证明其主张物业公司提交了垃圾分类指导员工资补贴表、工资明细。但乔某主张垃圾分类补贴系政府对相关从业人员的专项补贴,由政府支付,并非原告支付给被告的工资,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交易对手信息)予以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补贴由通州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出资,通过物业公司发放给乔某或者由通州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直接发放给乔某,该项补贴系北京市政府为鼓励社会各界开展垃圾分类活动而发放的专项补贴。该补贴针对担任垃圾分类指导员的人员而不是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只是曾经辅助相关单位完成垃圾分类补贴的发放,后该补贴发放工作统一由社区街道完成。另根据相关规定,劳动者在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
最后,法院认为,由通州区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向被告发放的垃圾分类补贴不属于原告支付被告工资的一部分,物业公司应向乔某支付其工资减去垃圾分类补贴后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该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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