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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不向肇事者索赔 雇主能随之免责吗

发布时间:2016-05-26 10:3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编辑同志:

  半年前,我受雇主黄某指派,骑电动三轮车帮其运送货物去市场销售。途中,遇到邻居谢某驾驶的面包车。由于谢某超速、占道行驶,我避让不及发生碰撞受伤,花去11万余元医疗费用,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为谢某是我邻居,且其没有为车辆办理保险,无法从保险公司获取理赔。我决定向雇主黄某索要全部赔偿。但雇主黄某认为,造成我损害的直接侵权人是谢某,我应该找谢某要求赔偿,他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问,雇主黄某的说法正确吗?

  读者范 淑琳

  范淑琳读者:

  雇主黄某的说法不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也就是说,雇主对雇员在工作中所受到的伤害,无论是来自工作本身,还是来自第三人,都具有赔偿的义务。你根据雇主黄某指派,骑电动三轮车运送货物去市场销售,在途中受到伤害,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要件,决定了雇主黄某必须向你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根据上述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则雇主黄某基于自己对事故的发生确实没有过错,其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真正的侵权人谢某追偿全部费用。

  本报法律组

(作者:未知,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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