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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离奇失踪真相: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

发布时间:2016-05-23 14:14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随着“嘭”的一声巨响,司机从车上下来,立即将躺在地上的老人抱上车,匆匆消失在茫茫雨幕之中……

  一名酒驾者,一位失踪老人,一只留在现场的手电筒……这是交通肇事还是故意杀人?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判决存在“三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最终,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那么,本案真相到底是什么?

  1报案:母亲深夜未归

  莎士比亚说过,幸福的家庭大多是相同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2014年11月7日,家住江西省信丰县嘉定镇水东村街口上的钟声华一家,那天遭遇了天大的不幸——母亲失踪了!

  钟声华的母亲曾月华在县城从事家政服务。通常情况下,晚上8点半至9点这个时间段一定会到家。雇主告诉钟声华,曾月华离开的时候打了雨伞,还带了把手电筒。

  曾月华回家的必经之路有一家小杂货店。“昨天晚上8点10分的样子,在离店20米左右的信安公路上突然传来一声很响的碰撞声,见一辆白色小货车停在那里,一个高个男性司机从车上下来,抱起地上躺着的一个人上了车,朝县城方向走了。”店主一边叙述一边领着钟声华向案发地走去。

  现场已被雨水冲刷,没有发现血迹。突然,一个熟悉的小物件跳入眼帘——母亲的手电筒!钟声华找遍了县里所有的医院后,来到县公安局交通大队报案,并组织100多名亲朋好友夜以继日地苦苦寻找。

  2侦查:彻查白色货车

  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就在钟声华苦苦寻找母亲的同时,担负破案重任的民警根据目击者提供的线索,决定以车找人,并调取了案发时间段该路段的天网视频。视频中,雨水哗啦,霓虹闪烁,各式各样的汽车在茫茫雨帘中穿行,一阵接一阵地飞溅起一朵朵的水花。

  经过观察,民警发现了一辆白色小货车,它从案发方向驶来,晚上8时12分8秒进入医院,8时23分59秒倒车掉头驶出。根据车厢上有人字梯、板材的特点,确定是与装修有关的本地车,车辆在通过医院门口减速带时,没有减速和刹车,车厢颠簸得非常强烈。

  司机为什么要这样慌慌张张又迫不及待?民警围绕海量视频开始对白色小货车重点排查,侦查员犀利的目光凝聚在当日早晨案发路段的监控视频中。

  “你看,就是它!”民警欣喜若狂,“和医院出来的这辆车一模一样。”

  一份清晰的正面天网视频截图被定格获取:车号——赣B75090,驾驶员是一名中年男子。

  这是一辆跃进牌小型货车,车辆所有人是郭某,2009年卖给了袁学金,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保险期于2014年10月24日终止。

  接到报案的第二天中午,从安西派出所传来消息,案发当晚,袁学金回了一趟家。“袁学金在县城搞装修,在水东片区租了房子。7日晚上后半夜他家的灯亮了,院子里的几条狗叫得很厉害,白色小货车就停在他家老房子边上。”村民向民警反映。

  10日清晨,刑警、交警出动40多人,每人手持一张嫌疑人的照片,身穿便衣,蹲守在案发地200米范围之内的大街小巷。中午时分,袁学金被捕归案。

  3肇事:又是酒后驾驶

  袁学金,出生于1972年,信丰县安西镇人,从事装修行业。2014年11月7日晚上,他喝了2两白酒后,驾车上了信安公路去国光购物广场接妻子回家。

  雨珠连成了雨线,像一张硕大的幕布悬挂在夜空中,雨幕在车灯的照耀下,显得格外刺眼。挡风玻璃被雨水拍打得嘭嘭作响,雨刮器尽管来回疾速地扫动,但仍然视线模糊。此时,相对方两束强烈的车灯光射了过来,袁学金往右打了一把方向盘,突然听见“嘭”的一声撞击声。

  袁学金急忙下车将伤者抱起放在副驾驶座位上,迅速驾车向县城方向驶去。伤者在车上不断地痛苦呻吟和大声喘气。汽车停在县人民医院大院右侧。袁学金千呼万唤,伤者无任何反应。

  袁学金先是跪在雨中,之后回到车里,度过了他一生中最漫长的12分钟!保险已过期,无力赔偿……袁学金略一思忖,驾车驶出了医院。

  一条曾经鲜活的生命,奄奄一息地躺在肇事车里;一个急需救治的伤者,就这样从医院急诊室门口被残酷无情地带离!

  袁学金驾驶汽车漫无目的地在公路上行驶。掉头,前行,又掉头,又前行。

  “那天是半夜了,我用石头砸扁车上的一根铁管,在山上挖了几个小时的坑,把她摆成了小孩出生的样子,愿她还有来世。”

  10日下午3时,民警驱车40多公里,在袁学金带引下,于安西镇窑岗村牛脚岭山上起获了尸体。

  4起诉:交通肇事罪名

  2015年1月6日,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学金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2014年11月7日晚上8时10分许,被告人袁学金驾驶赣B75090号轻型普通货车于信安公路水东村街口上路段,碰撞行人曾月华后送往信丰县人民医院。到达医院后,被告人袁学金认为曾月华已经死亡,便驾车离开,于当晚掩埋。

  通过阅卷,本案主审法官认为,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如果任由肇事者仅凭个人感觉,随意认定伤者死亡而擅作处置,则会造成对社会的强大冲击,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实现社会的良性管控。书记员依法向被害人的亲属送达了起诉书副本。

  “检察院把罪名搞错了,应该是故意杀人。定交通肇事罪,老百姓无法接受。”仍然沉浸在丧母之痛中的钟声华看了检察院的起诉书后,情绪非常激动——将交通事故受伤者不经救治就擅自掩埋,怎一个交通肇事了得!

  案件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事实如何认定,既有医学专业知识问题,同时也有普通人的认知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意见,主审法官尝试由陪审员认定事实,法官负责法律适用的做法。本案的两位人民陪审员,一位是参与调处过多起医患纠纷、从事医疗工作30余年的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政股股长、医疗卫生协会会长袁善寿,另一位是在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了20多年的居委会党支部书记刘亨军。

  开庭前,法官通知二位陪审员到法院阅卷并进行了交谈:“庭前请两位做些社会调查,从医学及普通民众情感和认知上对案件事实作一个初步判断,届时结合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最终认定。法律适用由法官负责。”袁善寿一语中的:“这个案件处理正确与否,关键是伤者被带离医院时是否已经死亡事实的准确认定。”

  5庭审:现场生死激辩

  庭审中,公诉人认为,根据被害人到达医院时客观上存在生与死,经医生抢救或成功或失败的两种可能,定性上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考虑。在量刑建议上,被告人不及时报案,埋尸灭迹、毁灭证据的行为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建议在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幅度内判处。

  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正确,但量刑建议错误。公诉机关在选择罪名时作出了对被告人有利的认定,在求刑上也应该坚持有利于被告人的

  原则,以保障人权,让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在这一案件中感受到公平与正义。本案的现场有两个,一个是案发地现场,第二是医院这一现场。被告人不是将被害人抱上车就逃逸,而是先抢救被害人,只是到了医院后发现被害人已经死亡才终止了救助而逃逸。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到人民医院这一时空距离是正义的,从医院开始逃逸是非正义的,所以本案的现场由案发地转移到了医院。因为被害人在现场就已死亡的事实存在,被告人带走的只是一具尸体,无论是隐藏或者遗弃,都不存在救助的问题。法医学鉴定书也认定,掩埋时被害人已经死亡。

  “本案的现场就是案发地,而不是医院。”诉讼参与人钟声华反驳说:“公诉人认为被害人是因被告人逃逸导致死亡,说明逃逸之前被害人还活着。逃逸的时间越长,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就越大。被害人当时受伤已经非常严重,加上被控制在车上几个小时行驶几十公里,辩护人用法医学鉴定书中的‘掩埋时被害人已经死亡’的话说事,毫无意义。”

  评议室里,法官让两位陪审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就被害人被带离医院时是否已经死亡的事实认定问题发表意见。

  袁善寿说,他开车从案发地到人民医院做了实验。一公里的路程,汽车行驶大约需要两分钟的事实,与证据证明的事实完全相符。他查找了相关医学资料,也请教了很多医务人员和专家,结合法医学鉴定意见及自己的经验判断,应认定被害人被带离医院时没有死亡。刘亨军也表示,该意见与自己调查了解的意见相同。

  主审法官最后阐述了自己的观点,被告人不是将被害人留在现场而逃逸,而是带着被害人逃逸,有报案条件一直没有报案,到了医院后,又终止了救人的想法,因此,其逃逸情节的起始点应是案发现场,而非医院。

  在对于被害人到达医院时是否已经死亡的事实认定上,不能适用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否则会给社会造成负面影响。公平和正义是全社会的公平正义,不是被告人一人的公平与正义;人民群众是宏观的,整体的。法院的判决应承担起塑造和引领社会风尚的职能。两位陪审员的意见,惩恶扬善,程序正当,极大可能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可为社会广泛接受。

  6判决:故意杀人成立

  信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法医证明被害人是失血性休克死亡。死亡是失去生命,休克不等于死亡。案发地距人民医院大约一公里,汽车行驶了2分8秒。合议庭运用经验法则、司法认知和逻辑推理方法,结合伦理道德、社会经验、生活常识,认定被害人到达医院时尚未死亡。被告人袁学金将被害人带离,导致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为了掩盖罪行,埋尸灭迹,企图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但指控的罪名不当,依法予以纠正。

  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受伤被害人经及时救助无效死亡,和不予救助放任死亡,其行为性质有本质区别;这无论是在法律层面、道德层面或者情感层面,公众对生命逝去的接受程度以及被害人亲属对失去亲人的心理承受程度都有极大不同。对受伤被害人生命的漠视,既违反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被告人将已送至医院的被害人再次带离现场,控制时间长达数小时,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刑法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是故意犯罪。应当知道和已经知道都是明知,希望发生和放任发生均是故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掩盖罪行、毁灭证据,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遂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袁学金有期徒刑十二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被害人在医院时已死亡的怀疑没有得到合理排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竟然凭经验法则、司法认知、逻辑推理和生活常识、常情、常理来推测被害人当时没有死亡,事实认定错误;适用《解释》第六条的前提是被害人被带离医院时还活着,有救治生还的可能,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后隐藏或遗弃,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而本案恰恰相反,定故意杀人罪,定性错误;交通肇事逃逸,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判十二年,量刑错误。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

  此间,对这起广为关注的案件,中央电视台法制频道“道德观察”及“天网”栏目,分别予以了深度报道。

(作者:陈美有,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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