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征信服务商标第一案”终审判决仿冒者“11315”被判停止使用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绿盾征信(北京)有限公司侵犯中品质协(北京)质量信用评估中心有限公司“21315”商标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这起被称为国内“征信服务商标第一案”终于有了了结。
根据法院裁判,绿盾公司应自2016年1月8日起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赔偿21315征信管理集团五十二万七千零五十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纷纷扰扰10个月的“21315”商标侵权案终于尘埃落定。 本案一审于2015年12月28日下达判决结果,判处绿盾征信(北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停止在其征信平台上使用“11315”标识,并赔偿21315集团经济损失50万元。绿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焦点在于绿盾公司在商业活动中使用11315文字标识是否构成对中品质协公司对被许可使用的第3064731号的“21315”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的侵害及责任的承担。
根据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结论正确,予以维持。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开始正式实施,征信业鼓励市场化发展。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接续性支持和指导下,征信业快速发展,也让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意识到诚信的价值。
法律专家指出,从21315商标案可以隐射出我国法律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日渐完善。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近似商标如同蝗蚁,既损害市场秩序,又侵害消费者权益。对近似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作者:李万祥,来源:中国经济网)-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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