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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抚养费的相关问题

发布时间:2016-05-18 15:13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抚养费”,顾名思义,是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所必须的费用,它包含日常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内容。《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但是在离婚纠纷越来越多的情形下,极易发生各种抚养费纠纷。在农村社会,夫妻离婚后,子女往往由一方来抚养,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但随着物价上涨,生活消费指数提高,父母离婚时约定或者法院判决时确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满足子女学习和生活的需要,抚养孩子的一方会明显的感受到生活的压力,并且长期以往也不利于未成年的健康成长。所以近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不断增加,然而我国虽然有增加抚养费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规定的不够细致明确,导致各地法院在适用法律时找不到明确的依据,造成同一种性质的案件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这样即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树立法律权威。所以对子女追索抚养费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并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对保护父母离异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以及指导司法实践均具有指导意义。

  一、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条件。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子女在必要时有向负有抚养义务的一方父母要求超过原定数额抚养费的权利。法律之所以规定离婚后的父母向未成年子女支付相应抚养费的原因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这完全区别于法律实践中的一般债权债务纠纷。

  往往父母离婚时约定或者法院判决确定的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根据被抚养子女当时的生活需要及当时的双方的经济收入而确定的。随着经济发展,国家对个人工资的调整和物价的上涨及生活和教育费用的增加,原定的数额一般是不能满足子女生活和教育需要的。因此法律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关键是如何认定《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要求”和“必要时”这两个条件。对此,笔者认为,一般在下列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增加的,比如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收入明显增加,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二、抚养费的给付范围。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由此可见,抚养费是维持子女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费用。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教育费应当负担,但是因为上收费较贵的私立学校,贵族学校所多支付的择校费用,或者是因考分不够而产生的赞助费,不应当属于抚养费。子女就读这样的学校未经父母双方全部同意的,不同意的父/母一方可不支付该笔费用,由同意方父/母支付。并且支付抚养费以必要为限,子女购买电脑手机等、外出旅游的费用、购买商业保险的费用等,该些费用的支出没有法律依据,父母可以拒绝支付。子女大病及绝症的医疗费,以社会医疗保险能报销的为限,如子女因患有肾功能衰竭需要换肾的费用、子女患有白血病需要骨髓移植的费用等都不属于抚养费之列,父母只有道义上承担该费用的责任,而不存在法律上承担该费用的义务。

  三、未成年人主张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应该从其年满18周岁时再开始起算。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对诉讼时效作出了一般规定,即一般的时效都为2年,但法律另外有规定的除外,而诉讼时效期间则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了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笔者认为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诉讼是否适用相关时效的规定,应充分考虑请求权人的行为能力、生活状况以及权利行使状态。由于未成年子女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其自身的心智、行为能力以及社会适应能力等因素使其在自我保护等方面无法与成人相比,故其实现相关权利完全受制于法定监护人。当监护人因主观过失或欠缺法律常识而怠于履行相关权利时,未成年子女没有其他途径进行救济。如果因监护人的过失或过错导致未成年子女相关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恰恰反映出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上存在缺陷。因此,不能强求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能够理解并有能力行使相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且碍于人身关系,未成年人向父母主张权利亦存在感情上的障碍,在诉讼权利上应当给予最大化的宽让。

  所以未成年人追索抚养费的诉讼时效应自其成年时起算。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只要被抚养人未成年,这种给付之债就处于一种持续状态。只有当被抚养人年满18周岁或者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这种给付之债的义务履行期限才截止,此时起算抚养费追索的诉讼时效才合情合理,并具有现实的意义。因此,在子女未满18周岁以前,请求义务人支付抚养费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是,被抚养人成年后,再请求给付18岁以前的抚养费,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从不具备被抚养条件之日起计算。

(作者:崔靖,来源:陕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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