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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谎称能买低价房 骗17名被害人4900万

发布时间:2016-05-18 09:27商业秘密网手机版

  女子路某,谎称是城建集团高层的子女,能够低价购买内部房和底商,诈骗陈某等17名被害人4900余万元。近日,市高院终审以诈骗罪判处路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女子路某现年32岁。2010年1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路某谎称是城建集团高层的子女,有关系能够获得内部认购商品房,能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北京城建集团位于朝阳区东湖湾小区的内部房和底商、朝阳区首开国风上观小区的商品房。她还使用虚假的购房合同、房产证,以诱骗被害人住进其租住的商品房内等手段,获得被害人信任,骗取陈某等17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4900余万元。在非法占有上述钱款后,路某随意挥霍,最终造成被害人的巨额财产损失。

  2014年10月30日,路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2月被批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去年12月28日,法院一审判路某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路某的违法所得,发还本案各被害人。在案扣押的款物、冻结的银行账户中的存款分别予以没收、变卖发还本案各被害人。

  一审判决后,路某不服,向市高院提出上诉。路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其曾偿还了部分钱款给被害人,与张某有部分钱款是用于共同投资,不应认定为诈骗款。路某还认为,她没有故意诈骗钱款,很多钱款为被害人交了房租,对于提出有困难的客户,她都尽量还钱,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市高院认为,路某将绝大部分诈骗钱款任意挥霍处置,其所称退还部分钱款、支付的租金应予扣除等辩解,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根据其所犯诈骗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其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二审期间,上诉人路某亦没有新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故上诉人路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法院均不予采纳。

  今年4月11日,市高院终审裁定驳回路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杨凤临,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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