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桥”不容“正双桥”“撞衫”
作为一种调味料,味精的主要作用是增加食品的鲜味。而围绕着仅有一字之差的“双桥”与“正双桥”味精,同位于广州市的两家企业之间发生了一场长达两年的关于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因不满广州汇涌食品有限公司(下称汇涌公司)生产的“正双桥”味精使用与其生产的“双桥”味精使用相同包装设计,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奥桑公司)以擅自使用其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汇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犯知名商品“双桥”味精的特有装潢的行为,并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及合理支出20万元。
日前,根据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一审法院关于判令汇涌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味精产品上使用与奥桑公司的知名商品“双桥”味精的特有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奥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余元的原审判决得以维持。
包装近似惹出纠纷
据奥桑公司有关负责人表示,该公司于1995年9月成立,为了开拓上海市场奥桑公司设计了“双桥”味精的包装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并自2006年8月开始进行使用。该包装为绿色长方形塑料袋,正面的上半部是标识部分,左上角为“双桥及图”商标,在其下突出“双桥味精”异形字,下面为广告语;中间右部为代言人陈燕华直长发的肖像,右手伸出托举上部的“双桥味精”和广告语;包装的下部为食品图案组合,底部为黑色字体的奥桑公司企业信息,包装的右下方为淡蓝色突出字体“纯”。
2015年,奥桑公司在上海地区的市场上发现,由汇涌公司生产的“正双桥”味精使用了与其“双桥”味精的包装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设计相同的包装,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汇涌公司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汇涌公司于2009年8月注册成立,其“正双桥味精”商品的包装为绿色长方形塑料袋,正面整体以绿色为底色,左上角标注有“正双桥及图”商标,在其下方突出标注有“正双桥味精”异形字,下面为广告语,中右部为一直长发女士代言人肖像,该代言人右手伸出呈托举状,下部为食品组合图案,右下方为角蓝色突出“纯”字被包裹在绿色圆环内,底部以黑色文字标注生产商。
汇涌公司在原审中辩称,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奥桑公司的“双桥”味精属于知名商品、“双桥”味精包装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同时,汇涌公司自行设计了“正双桥”味精商品的包装进行使用,因此不会造成上海地区消费者的混淆。
是非恩怨得以厘清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桑公司为“双桥”味精包装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的著作权人及实际使用人,该公司生产的“双桥”味精在调味品市场特别是上海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消费者普遍知悉,属于知名商品。同时,奥桑公司的“双桥”味精包装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具有显著特征,经过奥桑公司的持续使用与“双桥”味精这一知名商品形成密切联系,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
另外,汇涌公司作为奥桑公司的同业竞争者,汇涌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为在味精商品上使用“双桥”商标,曾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相应刑罚。该案中汇涌公司的“正双桥”味精与奥桑公司的“双桥”味精均使用大小基本一致长方形塑料袋作为包装,且“正双桥”与“双桥”均为相同的异形字体装潢均以绿色为基本色调,两者的显著部分即商品名称及代言人极为相似,文字和图形的排列方式及色彩亦基本相同,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汇涌公司构成对奥桑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汇涌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正双桥”味精商品上,使用与奥桑公司生产的知名商品“双桥”味精的特有装潢相近似的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奥桑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及合理支出3万余元。
汇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对此,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奥桑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为“双桥”味精包装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的著作权人及实际使用人,其生产的“双桥”味精构成知名商品,且其“双桥”味精的包装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汇涌公司使用与奥桑公司涉案“双桥”味精的包装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相近似的包装装潢,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且汇涌公司使用“正双桥”味精包装装潢的时间晚于奥桑公司使用“双桥”味精包装装潢(上海地区陈燕华版),因此对奥桑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了原判。
(作者:王国浩,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发布烟草广告的批准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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