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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公司告电影公司争夺"轩辕剑" 电影被判应改名

发布时间:2016-05-03 15:04商业秘密网

  知名游戏《轩辕剑》发行方告电影《轩辕剑传奇》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近日宣判,朝阳法院一审认定出品方海南大舜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主体,易致相关公众误认为电影系该公司授权拍摄或与游戏《轩辕剑》有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大舜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该电影名称并赔偿6.5万元。

  游戏公司告电影公司

  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注册了“轩辕剑”商标,电影《轩辕剑传奇》,使用了与该商标近似的“轩辕剑”文字,误导公众,引起误解。大舜公司作为影片第一出品人,北京幻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电影市场宣传、推广方,侵犯了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轩辕剑》是原告公司推出的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电脑游戏,二被告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进行电影制作、宣传炒作,使观众误认为其与公司电脑游戏之间存在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此,起诉要求判令立即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据悉,电影《轩辕剑传奇》于去年8月4日上映。

  大舜公司和幻思公司共同辩称,“轩辕”、“轩辕剑”系我国知名古代传说人物及事物,作为作品名称和内容被大量使用。将“轩辕剑”用于电影名称,并非商标性使用,系正当合理使用。原告公司从未在电影上使用过“轩辕剑”,且“轩辕剑”作为商标在电影上不具有任何知名度和影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审认定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大舜公司将“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使用,且电影内容的确包含“轩辕剑”相关情节,其电影名称系对电影主题内容的概括,不构成商标性使用,故对大宇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不予支持。

  “轩辕剑”一词在大宇公司作为游戏名称之前,并没有其他类似游戏以之为名。在电脑游戏领域,“轩辕剑”已经成为一种特有的名称,故“轩辕剑”已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在大宇公司已授权他人合作拍摄电影《轩辕剑》的背景下,大舜公司使用“轩辕剑”作为电影名称的主体部分,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该电影系经大宇公司授权拍摄,或该电影与游戏《轩辕剑》有关联关系的误解,容易引起混淆。故大舜公司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幻思公司并非影片出品方,其主观上并无过错,故不应担责。

  最终,法院一审认定大舜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轩辕剑传奇”作为电影名称,连续五个工作日在其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维权支出1.5万元。判决后,大舜公司明确表示上诉。

(作者:颜斐,来源: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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