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阳台未做防水两年后狂渗水
业主朱女士搬入新购的精装房后,发现房间与厨房出现渗水,经鉴定,罪魁祸首是楼上小阳台未做防水。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开发商修复朱女士家中因渗水造成的痕迹,并对楼上的小阳台进行防水处理。
朱女士于2008年12月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小区购买了一套精装房,并于2010年4月收房入住。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在业主正常使用情况下,将免费承担保修期内的维修责任,其中屋面防水5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及地下室等防渗漏5年,管道防渗漏两年等。
朱女士称,住了两年后,也就是在2012年初,家里的小房间出现天花及墙体极少部位渗水。不久,小房间及小阳台内部天花及墙体又出现小面积渗水、滴漏。到了同年10月至11月,小阳台、小房间等开始出现大面积渗水现象。她通知了物业管理处前来维修,但并未解决渗水、滴漏问题。
“之后,厨房还出现不明液体渗出,我的身体出现不适。”朱女士称,由于房屋渗水、滴漏,还导致室内小阳台和冲凉房出现了两次漏电、电线短路事故,“房屋渗水严重,照明设备损坏,出现异味,湿气弥漫,影响了我一家人的正常生活,我甚至出现焦虑、抑郁和失眠等情形。”
备受困扰之下,朱女士将开发商以及楼上邻居朱先生告上了法庭。起初,朱女士以为是楼上的邻居在阳台砌了水槽,没有直排至下水管而是排水至阳台地面,才导致她家出现渗水。但后来楼上邻居拆除了上述水槽,水已直排到下水管,却仍存在渗水情况。
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后发现,朱女士楼上的阳台往下漏水,是由于阳台在施工时未做防水处理,直接导致上、下楼之间存在渗漏水、滴水现象。
对此,开发商表示,旧版《住宅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商品房小阳台地面做防水处理。
法院一审后认为,经过专业公司的司法鉴定结论认定,朱先生家小阳台地面未做防水处理是导致朱女士小房间渗漏水和厨房开关滴水的直接原因。虽然旧版《住宅设计规范》中有关小阳台做防水处理的规定非强制性规定,但属倡导性的内容,开发商向业主交付的房屋应符合正常、合理使用功能。因此,开发商应对此负责。
法院一审后作出了如上判决,同时驳回了朱女士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朱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作者:李康德,来源:法制日报)- 上一篇:房产赠与儿子又反悔赠与撤销须符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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