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16保护商业秘密法案》介绍
商业秘密是具有商业价值的专有信息,在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已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商业竞争力载体。然而商业秘密本身具有无形性、保密性等特点,导致其保护异常困难,且一旦被盗用就可能给所有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美国2013年关于知识产权盗用案件的报告显示,由于商业秘密被窃取案件所导致美国经济损失高达年均3000多亿美元,与其向亚洲的年出口总额相当。据称,商业秘密被广泛盗取还导致了美国年均约210万人员失业。[1]
1979年前,美国各州主要通过普通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害人只能在各州提起诉讼。而各州在各自先例中确立的关于商业秘密认定标准、举证责任的规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于跨州进行商业活动的主体而言,相同案件在不同州法院审理结果可能大相径庭,涉案当事人对于案件的处理结果难以预测。1979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发布《统一商业秘密法》,试图在学理上对各州立法进行示范,统一各州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但其作为示范文本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各州在司法实践中的判案标准仍千差万别。1996年美国总统签署《经济间谍法》,第一次将侵犯商业秘密规定为联邦刑事犯罪,并将保护范围扩展到美国域外。但该法律内容仅限于刑事领域,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救济仍存在诸多限制。基于此,美国共和党与民主党于2016年共同提交《2016保护商业秘密法案》(DefendTradeSecretsActof2016,DTSA)以求弥补立法上的不足,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2016年4月4日,DTSA获得参议院一致通过,目前正移送众议院表决。鉴于两党对本法案意见基本一致,且总统奥巴马也对此法案表示大力支持,因此该法案有望获得顺利通过。本文将从法案的具体内容出发,向读者介绍DTSA将如何进一步加强商业秘密保护。
TSA立法进程:现已获得参议院通过,于4月11日移交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等待审核
一、赋予受害者诉讼法院的双重选择
DTSA第二条规定,若与产品或服务有关的商业秘密在州际或涉外商事中正被使用或将被使用,商业秘密所有人可针对侵犯该商业秘密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本法案首次赋予联邦法院对于窃取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而在此前,盗窃商业秘密案件仅能通过各州法院进行审理。但DTSA在赋予联邦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管辖权的同时,也规定其法律效力并不优先于现行各州相关法律的效力。这意味着,盗取商业秘密案件的受害者可以在一定情况下选择向州法院或者联邦法院提起诉讼。
如上所述,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在美国各州存在差异,跨州活动的被害人需要在多个州分别提起诉讼并可能面临不同的审判结果,给商事主体维护自身利益带来极大困难,这也是DTSA出台的主要动因之一。DTSA通过赋予联邦法院针对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使得受害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联邦法院获得全美国范围的救济。从立法政策角度看,DTSA也有望通过联邦立法为起诉侵害商业秘密案件和获取民事救济提供统一的法律依据。[2]显然这将有助于美国商业秘密保护法律的统一,提高商业秘密保护的稳定性、预见性,便于企业制定自己的商业秘密保护策略。
二、单方申请扣押财产
DTSA规定,在满足特定条件时,联邦法院可基于当事人的单方申请发布扣押财产的命令,这也是本法案中较为重要且存在争议的一部分。
依照DTSA规定,当事人只要能够证明自己的商业秘密正在或将要被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等情形存在,法院就有权作出扣押财产的决定。并且扣押财产程序可以在不通知被扣押财产所有人的情况下进行。[3]这引发了人们对于DTSA的规定是否侵犯了程序正义以及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担忧。支持者指出美国《商标法》与《著作权法》[4]也都赋予法院扣留假冒产品与侵权相关文件的权力,既然这些条款符合宪法规定,DTSA对扣押财产的规定也应当是合宪的。
在司法实践中,窃取商业秘密类案件事实复杂,举证困难,在认定争议信息能否成为商业秘密而获得保护的问题上,判断标准比较模糊,存在灰色地带。令人担忧的是,DTSA关于扣押财产的规定可能导致市场竞争主体利用这一程序,将普通信息包装为商业秘密,恶意申请扣押竞争对手财产,谋取竞争优势。为避免商事主体利用扣押程序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DTSA对于扣押程序规定了严格限制,包括将扣押范围控制在最低限度内,保护扣押财产不被泄漏以及尽快安排听证程序等,意图从多方面限制申请人的权利,规范法院发布扣押财产命令的程序,达到受害人及时获得救济的权利以及被告人与第三人合法权利间的平衡。[5]
三、加大救济力度
DTSA还确立了禁令救济制度,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及惩罚性赔偿。赔偿数额按照实际损失、不当得利以及许可付费损失的先后顺序确定。在故意或恶意侵害商业秘密的情况下,法院可判决被告按前述赔偿额两倍以内的数额支付惩罚性赔偿。
DTSA也提高了窃取商业秘密案件赔偿数额的上限,将《经济间谍法》规定的“500万美元”改为“500万美元或被侵害的商业秘密的三倍价值中较大的数额,该商业秘密的价值包括研发机构为避免商业秘密被检索、研发以及其他复制行为所产生的成本”。由于商业秘密本身无形性的特征使得被害人对于赔偿数额的举证十分困难,当事人真正的损失难以得到救济,DTSA提高法定赔偿金额上限将更有助于被害人的损失获得充分救济。
针对前述财产扣押程序,若扣押财产申请被认定为恶意申请,DTSA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应救济:若被告能够证明原告提起的是恶意诉讼、恶意申请或其商业秘密被故意或恶意侵害,法院应判决给予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以弥补损失。
四、涉外案件定期报告
DTSA第四条规定,司法部应当针对美国境外侵害美国商业秘密的案件情况,包括被盗地域及范围、是否存在资助情况及资助程度等进行追踪,经与知识产权执法部门等机构磋商后定期向参、众两议院提交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可见DTSA不仅局限于域内商业秘密的保护,它还试图使美国的商业秘密能够获得全球范围内的保护。
此外,DTSA对商业秘密在案件审理期间的保护也作出规定,允许当事人请求加密,即对涉及商业秘密的扣押财产采取加密措施,在禁令执行过程中规定法院采取合理保护措施,避免其信息为公众所知。DTSA还对“侵占”、“不合理方式”等法律术语进行解释,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进行界定,特别将反向工程、独立研发等合法研发行为排除在外。
五、简评
在当今工业化和信息化快速发展和繁荣的时代背景下,商业秘密已经成为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之一。无论美国DTSA能否得以顺利通过,它对于世界范围内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制定,尤其是欧盟的保护商业秘密指令,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DTSA一旦获得通过并实施,产品出口到美国的中国企业将需要更为谨慎。
对于中国而言,与专利、著作权与商标的专门立法保护相比,商业秘密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在企业可以凭借商业秘密获得巨大竞争优势时,商业秘密的独立立法价值愈显重要。美国针对商业秘密的专门立法,其中包括增设诉讼途径、设置扣押财产、规定惩罚性赔偿等救济方式,以主动顺应经济全球化趋势,扩展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其努力与方法值得中国借鉴。
(作者:郑淑凤,来源:北大科技法研究中心)-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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