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公司商业秘密卖给他人 德阳一职工获刑21个月
今日,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白皮书披露:2015年德阳法院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38件,较2014年的47件增加了191件,增幅406%。
在该院审理的11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达5件。其中,德阳某公司职工蒋某与张某、安某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据了解,蒋某是宏华公司的员工,直驱顶驱技术是宏华公司在已有技术上自主研发的具有新颖性、实用性和经济价值的技术,为宏华公司独有。
张某某、安某得知直驱顶驱系统在当前石油设备行业中属于科技含量高、商业价值大的新产品,遂与该公司负责研发的在职员工蒋某达成共同生产该设备的《合作协议》,并约定了销售利润的分成比例。
随后,蒋某将自己保存和接触到的直驱顶驱图纸等相关资料,通过电子邮箱及U盘发送或直接交与安某。张某某、安某在获取相关图纸后以自己公司的名义,按照同一套图纸生产两台直驱顶驱设备,其中一台已发往美国试用,未收取货款。另一台在生产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扣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蒋某、安某共同勾结,以窃取的方式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宏华公司的直驱顶驱,给宏华公司造成直接损失2351310元,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故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安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据介绍,2014年,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庭,同时启动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试点。知识产权庭成立两年以来,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量增加,对此,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王挺表示,这一变化说明公众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增强。
(作者: 张渔,来源:四川在线)- 软件著作权登记与取得著作权没有任何的关系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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