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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5

发布时间:2016-04-28 08:23商业秘密网

  案件五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否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原告泉州市兴世纪旅游文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鲤城物资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

  原告系“领SHOW天地创艺乐园”项目唯一的开发商和运营商。2010年1月,案外人泉州市鲤城区城市映象广告有限公司作为“领SHOW”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授权原告将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授权有效期限为50年。2015年2月,城市映象公司将第13360317号“领SHOW”注册商标以独占许可方式授权许可给原告使用。“领SHOW”在原告的运营下在泉州拥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品牌价值。被告在毗邻“领SHOW”天地的泉州市丰泽区沉洲路中段开发一处楼盘,主要物业类型为商铺、写字楼的出售、出租。虽然在泉州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登记为“福鑫大厦”,但其在售楼中却以“领SHOW财富中心” 进行宣传,甚至在广告上以“租不如买”进行宣传。原告认为被告宣传的“租不如买”系暗示消费者、商家采取购买房产的方式办公而不是去租用房产,其宣传行为对原告常规业务的发展产生了不良影响,该宣传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遂提起诉讼。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前提应存在竞争关系。本案原告提供的多组证据均表明其经营的业务之一为写字楼出租。而本案被告以出售写字楼为其主要业务,本案原被告双方均涉及办公楼的建造和经营,二者在其经营业务中有明显的交叉部分,因此应认定二者存在竞争关系。“领SHOW”属于臆造词,固有显著性较强。本案原告以“领SHOW天地”作为其项目名称,意在引领一种创意办公风格、引领文化旅游风潮、引领一种有机乐活方式。经过多年运营,“领SHOW天地”作为原告运营的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在泉州地区,乃至福建省,已有相当知名度,吸引了相关产业的商家入驻。“领SHOW”字样已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标示市场主体的显著作用。本案中,被告辩称其使用“领SHOW财富中心”是作为标示楼盘的地理位置使用。但以一般公众的普通认知来说,仍然会造成混淆。尽管房地产行业由于其较高的商品价值决定了相关公众在购买时候的高度注意,但是被告的房地产销售辐射范围与原告“领SHOW”的知名度范围在空间上有很大的重叠部分,在初期招徕客户时仍然会使顾客产生混淆从而增加竞争机会,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运营的“领SHOW天地”项目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亦造成相关公众对被告商品(服务)来源的误认,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应认定被告的行为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

  该案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但二审未交上诉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评析】

  虚假宣传是一种危害后果严重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提供的信息是消费者据以作出购买选择的基本依据。如果经营者凭借不实信息获得交易机会,其他诚实经营者因此而丧失了客户。从整个经济环境来看,虚假宣传减弱了市场透明度,会对整体经济福利造成损害。由于“真实”被认为是诚实商业行为的一项主要原则,禁止欺骗也就成为公平竞争的应有之义。这正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普遍禁止误导行为的原因所在。构成虚假宣传通常应该具备两个条件,即:1、宣传内容具有虚假性;2、该虚假宣传容易引人误解。本案中,原告合法取得“领SHOW”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领SHOW天地”作为原告运营的文化产业园区项目,在泉州地区,乃至福建省,已有相当知名度。“领SHOW”字样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标示市场主体的显著作用。被告在楼盘宣传广告中使用“领SHOW财富中心”字样,对一般公众的普通认知来说,容易认为与原告存在某种关联,具有虚假性;其广告称“租不如买”又暗示消费者采取购买房产的方式办公而不是去租用房产,该广告的虚假宣传行为容易引人误解,故法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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