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泉州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4
案件四
当特许经营遇上互联网时,销售量如何确定,法院有办法
——原告舒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腾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案情】
舒华公司成立于1996年10月10日,其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体育用品、健身器材等。被告青岛腾亿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其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批发服装鞋帽等。2014年1月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商销售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授权被告在指定的第三方平台以原告经销商的名义负责原告品牌产品的推广和销售(仅限电子网络销售);经销的产品范围为“舒华”、“BanCon”品牌室内健身器材、按摩器具等系列产品。合同签订后,被告根据原告指定的第三方平台以原告经销商的名义在苏宁易购网上商城开设“舒华旗舰店”,在天猫商城开设“BanCon旗舰店”,在京东网上商城开设“BanCon柏康旗舰店”,并与国美、京东、唯品会、一号店等电子商务平台合作开设相关店铺,销售“舒华”、“BanCon”品牌室内健身器材、按摩器具等系列产品。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照双方签订的《电商销售合同书》之约定,并应被告要求将产品通过物流公司直接寄给被告终端客户。每月5日前,双方对上一个月的发货情况进行对账,被告收到对账单经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并安排付款。截止2015年3月31日,经原告核算,被告累计拖欠其货款人民币942,939.09元。2015年6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舒华公司授权被告青岛腾亿公司在指定的第三方平台以原告经销商的名义负责原告品牌产品的推广和销售,双方为此而签订的《电商销售合同书》内容合法,系有关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依法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货款942,939.09元的诉请,经综合审查,就原告所主张的被告尚欠货款总额看,该金额并未超出被告确认的截止至2015年1月15日所欠的货款数额,且未包含此后2、3月份的欠款人民币611,215.79元,特别是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就其是否还款、偿还金额情况等相关问题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反之,上述事实则有原告提供的《电商销售合同书》、月度对账单、货款结算表、销售明细表、物流单据及相关电子商务平台出具的交易记录明细等加以证明,且待证案件事实与各具证明力的证据相互关联,证据与证据之间又互为印证,可予认定。本案中,因被告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舒华公司依据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及双方之约定,要求被告青岛腾亿公司偿还尚欠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等,于实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青岛腾亿公司辩称,其因原告舒华公司中途起诉要求收回特许经营授权而导致亏损等,但未能提出充分证据加以证明,故对其相关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宣判后,双方均服从判决,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评析】
泉州被誉为品牌之都,特许经营模式为各企业推广其品牌及产品的首选模式,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特许经营”的思维正在融入企业家的经营理念之中。互联网领域的特许经营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第三方销售平台,若特许方与被特许方在销售数量方面产生纠纷,数量如何认定将是一个难点与重点。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关于在第三方销售平台的销售数量产生较大的争议,由于销售数据均掌握在第三方销售平台的手中,原、被告双方很难取得该项证据。该案的主审法官充分运用《中华人民共同和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的规定,分别致函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天猫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予以协助调查。嗣后,上述电子商务平台陆续回函或出具数据光盘。根据相关回函和数据光盘,对销售数量进行确定。本案系法院认真践行司法为民宗旨,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成功定分止争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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