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第一案宣判——优酷胜诉“优酷支付”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对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支持了原告主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优酷”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并变更公司字号“优酷”、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五十万元。至此,互联网金融领域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第一案一审落锤。(正文后附判决书部分内容)
基本案情:
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以下简称“优酷网”)2005年创立于中国,其视频网站“优酷”(www.youku.com)于2006年正式上线,在中国及全球拥有极其庞大的用户群体,现已成为中国互联网领域最具影响力、最受用户喜爱的视频媒体品牌。原告“YOUKU优酷”商标多次在商标评审案件及司法案件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早已与原告建立了确定并唯一的对应关系。此外,原告已在第36类“金融服务”等相关服务项目上获得“优酷”和“YOUKU”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上述商标经原告在金融服务领域的长期持续使用,如“优酷众筹”、“优酷钱包”、“优酷充值”等,已经为消费者所熟知。
优酷网发现被告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侵权网站(www.yokucn.com)、名片、宣传材料中使用“优酷”商标,从事“网上支付、pos收单、移动支付、代收代付”等金融服务,而且被告含有“优酷”字号的公司名称“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于2014年8月6日,其经营范围第一项即为“网络支付”。
优酷网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优酷”字号、并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等。在提起诉讼前,优酷网对涉案域名yokucn.com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域名仲裁申请,获得胜诉裁定,并执行完毕。
法院审理后认为:
(1)被告在从事金融服务中突出使用“优酷”标识,构成对原告优酷网“优酷”商标的侵害,其使用含有“yoku”文字的域名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YOUKU”的侵害。
(2)被告在企业名称中将“优酷”与“支付”共同使用,明显具有攀附原告优酷网“优酷”商标商誉的意图,而且被告主要是通过其网站经营、宣传公司的支付业务,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基于上述要点,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优酷”商标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并变更公司字号“优酷”、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
本案看点:
据本案原告代理律师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新焱、张锐的观点,本案从侵权性质上来看,属于典型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但是,互联网金融服务的这种侵权行为内容,却赋予了本案不同于一般案件的特殊元素——“互联网+”。本案中,原告代理律师尤其采取了以下策略:
(1)“网络支付”之互联网金融论证。
对“网络支付”这种非传统意义上互联网金融服务做了充分的论证,包括图书、文章、报道等相关文件的搜集整理,充分证实了网络支付这种互阿联网支付服务属于原告商标指定项目“金融服务”。
(2)诉前域名仲裁收回域名、关闭侵权网站。
原告诉前对于被告提供金融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的根基域名yokucn.com通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提起域名仲裁的方式收回并关闭其对应网站,最高效也是最有效地制止了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在WIPO的域名仲裁裁决中,专家组认定,本案被告注册和使用同原告商标混淆性近似的争议域名yokucn.com时均具有恶意,且由于同在北京,在注册“北京优酷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前,完全没有理由不知晓原告及其注册商标“优酷”,而其意图在于利用原告商标的声誉吸引互联网用户,以取得商业利益。
(3)并行打击商标及商号的恶意使用。
在打击并制止被告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更意在根除其恶意在商号中使用“优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注册并使用包含有原告 “优酷”商标的企业名称,其行为的目的就是要利用原告及其“优酷”商标所享有的商业信誉来从事经营活动,使相关消费者对涉案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从而达到“搭便车”、“傍名牌”的非法牟利的目的,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附判决书(部分内容):
(作者:未知,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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