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10
案例10:广州市紫蔷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明亮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1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紫蔷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明亮
【案情与裁判】
广州市紫蔷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与杨明亮签订紫蔷薇特许加盟合同,期限至2016年11月12日止。2014年6月开始,紫蔷薇公司陆续与客户终止关于面包蛋糕的合作合同,向杨明亮发出书面函件、提供培训、赠送设备及退回剩余押金等。杨明亮认为紫蔷薇公司违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特许加盟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450593.5元。
一审法院认为,紫蔷薇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杨明亮实际经济损失89360元。紫蔷薇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杨明亮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紫蔷薇公司是在其自主经营的基础上提供经营资源,紫蔷薇公司停止履行合同后,杨明亮仍可继续经营,只不过失去了紫蔷薇公司提供的经营资源,加盟费用应扣减后返还,品牌预期收益的损失计入违约金中。遂撤销了一审判决,改判当事人双方特许加盟合同解除,广州市紫蔷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返还杨明亮加盟费3000元,支付违约金3万元。
【裁判要旨与启示】
特许经营合同关系解除后,被特许人仍在原场所经营原业务的,其装修费及设备款、租金、水电费、工人工资、租赁保证金和基础设施维护费等运营费用,不属因特许人违约而产生损失,但是,不再被许可使用经营资源后,特许人收取的加盟费用应扣减后返还;而被特许人的品牌预期收益产生变化,经营效益变差的可能性较大,此部分应认定为特许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案关键在于特许经营合同解除后,如何对双方当事人的合同责任进行认定、如何对未结算之事项进行处理。在特许经营合同存续期间,特许人构成违约,被特许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主张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被特许人所经营的店铺仍可继续经营。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同内容也表明被特许人的经营模式自主性较高,即使双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的经营获利目的仍然可以实现。本案的处理思路中,特别关注“经营资源”这种交易对象在合同关系中的价值,凸显了特许经营合同的知识产权属性,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范例。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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