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9
案例9: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与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16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
【案情与裁判】
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为外国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取得图形注册商标2个服务项目的专用权: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第43类餐馆、流动饮食供应等。其以“贡茶茶饮系列”为主要产品,通过自营和特许加盟经营方式从事奶茶饮品生产销售。2014年成立的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主营项目类别为商务服务业,同年成立的广东贡茶投资有限公司虎门大润发分公司为其分公司,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2014年8月,样样好公司针对贡茶公司及贡茶虎门分公司在茶饮料产品销售和宣传资料中使用近似商标、采用近似风格的店铺装饰装潢、在网站进行加盟及业务拓展中使用近似商标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贡茶公司在其公司网站网店、自营店或授权经营场所内、奶茶产品上均使用与样样好公司商标近似的图形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当事人均在广东省从事奶茶连锁店经营业务,存在市场竞争关系;对贡茶虎门分公司的指控证据不足。判决贡茶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刊登消除影响声明,并赔偿样样好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判后,贡茶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原审判决予以维持。
【裁判要旨与启示】
通过拆分、重组等手段“加工”而成的商业标识,在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导致相关公众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同行业和消费者中有知名度的企业,易受到恶意仿冒商标的行为侵害,相似品牌往往利用无法被独占的标识,组合难以一目了然辨认的部分,在相关市场未成熟之时一哄而上,在相关公众中产生混淆误认。本案对商业竞争中这类故意“搭便车”行为进行了惩处,通过该类案件的审理,司法权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主导作用得以彰显,不仅在定纷止争,更在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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