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8
案例8: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元圣唐娱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菲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网元圣唐公司诉称:上海烛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拥有“古剑”“古剑奇谭”注册商标专用权,网元圣唐公司依法取得上述注册商标的普通使用许可权利和以其名义独立进行维权的权利。菲音公司是《古剑奇侠网页游戏系统》(简称《古剑奇侠》)的著作权人,奇虎公司是该网络游戏的运营商,网元圣唐公司指控上述游戏名称“古剑奇侠”侵犯了“古剑”“古剑奇谭”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菲音公司和奇虎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菲音公司辩称其没有将“古剑奇侠”四个字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游戏的名称使用,被诉侵权游戏名称无论从字体、图形搭配、颜色搭配、整体外观等很多方面与网元圣唐公司的商标标识不相同也不相近似,不会构成相关公众混淆。法院认为:“古剑”作为古代传统兵器,属于古侠类文学作品或者游戏中的常用元素,显著性较弱。而注册商标“古剑”保护的范围应以核定的范围为限,不得限制对“古剑”二字的正常使用。将游戏名称“古剑奇侠”与注册商标“古剑”相比较,从“古剑奇侠”的使用状态看,与注册商标“古剑”在文字字形、排列、图形外观以及颜色组合上均有明显区别,故二者不相似。将注册商标“古剑奇谭”与被诉侵权游戏名称“古剑奇侠”进行比对,从游戏名称“古剑奇侠”的实际使用状态看,虽然二者在“古、剑、奇”三字文字、读音、含义相同,但两者的艺术字体、文字排列、字体颜色和底色搭配上均不相同;“谭”和“侠”在文字、读音、含义等方面更存在差异,故从整体上看,二者在文字、读音、字体、含义、颜色以及组合和整体编排布局等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近似。关于“古剑奇侠”与“古剑”及“古剑奇谭”是否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问题。如前所述,“古剑奇侠”的使用状态与涉案两商标均存在较大的区别,尤其是在艺术字体、指定颜色、文字排列方式以及所依托的渲染背景等组合而成的整体视觉上的差异较为明显,相关公众基于一般的消费习惯和认知能力不致产生二者出自同一系列来源的联想。关于“古剑”与“古剑奇侠”是否混淆的问题,经查,“古剑奇侠”名称虽然包含了“古剑”二字,但因“古剑奇侠”有特定的含义,且“古剑”商标并没有在相应核定的商品上实际使用,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裁判要旨与启示】
商标用以识别商品的来源,而商品名称通常用以识别商品的种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将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并误导公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该条文是关于商品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因此,商品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构成要件是商品名称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注册商标的保护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注册商标的文字字体以及排列组合等视觉因素的组合属于独特的设计,并指定颜色,表明该商标的保护范围有着明确的限定。因此,商标比对应以上述独特商标标识为准,否则将不适当的扩大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妨碍他人对相关文字正常使用的权利。经比对,被诉游戏名称“古剑奇侠”在实际使用状态下与注册商标“古剑”“古剑奇谭”在视觉效果上存在明显区别,故二者不相同亦不近似,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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