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十大典型案例2
案例2: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诉福建汤臣倍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广州添毅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2015)粤知法商民终字第2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汤臣倍健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广州添毅商贸有限公司
【案情与裁判】
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使用“汤臣倍健”字号。2009年9月,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在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7695842号“”商标,并于2010年11月获准注册。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标识中的“汤臣倍健”文字与其企业字号“汤臣倍健”一致,福建汤臣倍健公司使用该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福建汤臣倍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禁止使用并禁止转让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并赔偿经济损失,广州添毅公司停止销售带有“”商标标识的产品。
一审法院认定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汤臣倍健”字号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企业名称”,福建汤臣倍健公司违反在先使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混淆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了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可证明的福建汤臣倍健公司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但相关使用行为并非对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的使用。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在依法使用时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停止使用并禁止转让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没有事实依据,二审法院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予以改判。
【裁判要旨与启示】
知识产权有其相应的权利保护范围。企业名称专用权在相应的地域和行业内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则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本案中,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的“汤臣倍健”企业字号因具有相当的市场知名度,依法可获得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保护;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则限于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如果一方对权利的使用突破了保护范围,则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并不是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因此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标识,突破了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并侵犯了“汤臣倍健”企业名称专用权。就此,法院判令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本案中,因没有证据证明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在依法使用时会与“汤臣倍健”企业名称专用权产生权利冲突,法院驳回了禁止使用第7695842号注册商标的诉求。
另,注册商标专用权被授予后,并不能简单地通过民事诉讼来禁止注册商标的转让,而应通过法定程序请求撤销或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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