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8
8、“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兴公司)
被告: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简称华盛设计院)
【案情摘要】
2009年10月,华兴公司与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金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兴公司系金田公司负责开发的“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的设计者,对相关设计图享有著作权。华兴公司认为华盛设计院擅自复制使用上述设计图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上述设计图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盛设计院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华兴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不同于其他作品,其具有用于特定工程建设施工之特定目的。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工程验收环节。如果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将导致涉案工程陷入无法验收使用的现实困境,致使建设单位和业主等相关利益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法院未判令华盛设计院在涉案建筑工程中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但判令华计院赔偿华兴公司经济损失35.2万元、华盛设计院今后不得在其他建筑工程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纸。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平衡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益的创新型裁判案件。本案的裁判,既依法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又创造性地根据涉案作品的属性对符合作品设计用途的作品使用行为未予禁止;既依法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因著作权绝对保护而导致的相关利益失衡,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与其他财产权益之间的关系。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及法律地位主要有哪些 201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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