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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山东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7

发布时间:2016-04-26 08:51商业秘密网

  7、“沃夫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公司)

  被告:山东沃夫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沃夫特公司)

  【案情摘要】

  金正大公司系“沃夫特”商标的商标权人。2012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沃夫特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登记使用与“沃夫特”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经营范围亦与金正大公司重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金正大公司认为沃夫特公司在其商品包装袋上使用沃夫特公司企业全称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沃夫特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审理认为,金正大公司“沃夫特”商标在肥料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沃夫特公司作为金正大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其肥料包装上使用含有“沃夫特”字样的企业全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有关商品来源或者其关联关系发生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沃夫特公司在其肥料包装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沃夫特公司分别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的典型案件。在该类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主张被诉侵权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但是,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依据不同,法定构成要件不同。同一行为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者侵害有关商标权,不能同时构成侵害商标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的裁判,厘清了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界限,对于此类案件的正确处理具有指导意义。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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