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10
案例十 秦兴才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邓爱平、刘建军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5)雨刑初字第00711 号】
【案情简介】
2014 年9 月至2015 年2 月,秦兴才未经许可擅自加工、制作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注册商标的“脑白金”、“黄金搭档”,以及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已注册商标的“初元”牌复合肽营养饮品等保健品。随后以低于市场正常价格销售给邓爱平、刘建军,非法经营额为人民币492320 元,实得货款为39.5 万元。邓爱平、刘建军租赁仓库储存假冒保健品,邓爱平负责购货、联系卖家,刘建军负责接货、送货,共同销售上海黄金搭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已注册商标的“黄金”酒和从秦兴才处购得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脑白金”、“黄金搭档”、“初元”等保健品,销售金额达53 万余元。
【审理结果】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认为,秦兴才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处罚。邓爱平、刘建军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均应予处罚。据此判处秦兴才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邓爱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刘建军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涉及食品、药品、日化用品等领域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人民法院充分运用民事赔偿和刑事制裁手段,旗帜鲜明地予以打击。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限制其人身自由,同时判处罚金,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力制裁其犯罪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教育、惩戒作用。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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