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9
案例九 李桂湘、朱专科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潭中刑终字第326 号】
【案情简介】
湘潭市恒欣实业有限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与职工签订了保密协议,明确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发放了保密费。2006 年7 月开始湘潭恒欣公司组织技术人员研究焊接驱动轮制造方案,2007 年12 月研发完成并投产。李桂湘、朱专科原系湘潭恒欣公司员工,李桂湘从事技术员工作,熟悉公司矿山用架空乘人装置的各项技术,朱专科从事销售工作。2009 年3 月,朱专科跳槽到扬州市百思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任经理。2010 年7 月,李桂湘跳槽到该公司任技术负责人。2010 年8 月左右,朱专科提出由李桂湘设计猴车用焊接驱动轮,随后李桂湘进行了设计。经鉴定认为其设计的焊接驱动轮结构与湘潭恒欣公司的焊接驱动轮的结构实质相同。后市场上出现大量使用恒欣公司技术的矿山架空乘人索道产品,给湘潭恒欣公司造成较大损失。
【审理结果】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湘潭恒欣公司焊接驱动轮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且湘潭恒欣公司对该案的技术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湘潭恒欣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李桂湘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湘潭恒欣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由湘潭恒欣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朱专科明知李桂湘与湘潭恒欣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有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而要求其披露商业秘密,并获取该商业秘密,给湘潭恒欣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两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据此判处李桂湘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朱专科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期四年,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凝聚了企业的大量研发投入,能为企业带来竞争优势,是企业赖以发展的重要技术信息或商业信息。企业应加强商业秘密的自我保护,制定保密规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规范商业秘密的使用和管理。企业员工应依法保守商业秘密,但实践中员工故意披露商业秘密的情况层出不穷。本案再次警醒员工尊重知识产权,保守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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