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8
案例八 乔辉诉株洲市锦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知民初字第19 号】
【案情简介】
乔辉系“包装盒(船形粽子)”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外观设计尚在有效期限内。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外形、颜色和图案,外形为船形,颜色为绿色,图案为飞龙与祥云,其中最能表现设计要点的图片是打开状态图。锦波公司和九龙公司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粽子订购合同》一份,约定九龙公司向锦波公司订购“华天御品龙粽”(198元配置)600 盒,合同总金额为43284元。2014 年6 月30日两公司对账单显示,礼盒发货180 份,空盒发货90 个,未拿空盒330 个。2014 年5 月31 日,乔辉委托代理人以198元的价格在九龙公司购买品名为“华天御品龙粽”的被诉侵司和九龙公司在履行《粽子订购合同》过程中,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将被诉侵权产品用于包装粽子后投放市场的行为依法构成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销售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故两公司均实施了涉案外观设计,构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典型意义】
监制通常是指企业委托他人生产商品,并对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等进行监督管理,实践中在商品上标注制造者和监制商信息的情况十分常见。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包装物上标注有“监制商:湖南九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字样,虽然九龙公司实际上仅有购进被诉侵权商品并转售的行为,但按照监制的含义理解,普通消费者根据产品上所标注的信息,会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系九龙公司生产,或者获得九龙公司授权许可生产,故将九龙公司认定为产品制造者,判决被告九龙公司承担制造者的侵权责任。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从普通消费者的视角来确定“监制商”的法律身份,并据此确定其民事责任,从而对其仅是销售商并有合法来源的抗辩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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