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6
案例六 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诉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湘高法民三终字第46 号】
【案情简介】
第5530775号“福贵年年”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月饼等,目前尚在有效期内,东莞市华美食品有限公司系该商标的被许可人。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月饼外包装纸袋及包装盒上有“湘妹月饼” 、“xiang mei yue bing”、“湖南湘妹食品有限公司出品”字样。外包装纸袋的醒目位置标注了“福贵年年”字样,并在该“福贵年年”字样的正下方较小标注了“中秋佳节人月团圆”;在外包装纸盒的右侧竖向标注了“福贵年年”字样,并在该“福贵年年”字样的旁边较小标注了“中秋佳节人月团圆”,宣传册上和湘妹公司主办的网站中发布有“湘妹福贵年年”月饼的相关信息。
【审理结果】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福贵年年”是一个祝福词汇,若使用者为表达商品中所承载的情意,完全可以正常的商业惯例予以标注,但湘妹公司的使用方式已非合理和必要,超出了说明或客观描述商标的正当使用界限。结合与本案相关的另外两起系列案来看,湘妹公司在月饼上使用了华美公司的三个注册商标“福贵年年”、“礼月传情”、“感恩月”,在中秋祝福语众多,选择范围甚广的情况下,湘妹公司在同种商品上使用同一家公司三个注册商标,其主观上难谓善意。湘妹公司在生产、销售产品时应当有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明知自身商标“湘妹”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并不包括月饼的情形下,使用华美公司三个注册商标,有攀附他人注册商标、搭便车之故意,涉案商品上“福贵年年”的使用不构成正当使用。
【典型意义】
本案是涉及商标正当使用认定的典型案例。在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中,正当使用已成为一种常见的抗辩理由。正确理解商标的正当使用问题,不仅涉及到商标权的合理限制,更重要的是防止侵权人利用正当使用的规定实施侵权行为。在我国,正当使用抗辩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实施条例》(2002年制定)第四十九条,但该条规定比较原则,没有具体的解释,法官只能依据该条款在具体案件中明确认定标准。在本案二审中,法官对正当使用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分析,明确了正当使用至少应当是合理、善意、描述性地使用,即仅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没有攀附注册商标的商誉或者知名度,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等不正当竞争意图。
(作者:未知,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2014年宁波十大版权事件评出 2015-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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