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件5
案例五 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诉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长中民五初字第00280 号】
【案情简介】
法国皮尔法伯护肤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系第1476327 号“雅漾”、第699055 号“”、 第1972018号“雅漾”商标的注册人。上述三枚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包括化妆品等。长沙慧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有“雅漾中国官方网站-Avnen 敏感肌肤护肤专家”、“雅漾中国商城”、“雅漾官网中文是新一代专业消费服务网站”字样以及介绍雅漾商品的图片,网站首页及其他页面还单独使用了“Avene”、“雅漾”标识,部分图片、文字与皮尔法伯公司官方网站上的图片、文字相同。皮尔法伯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宣传册及搜狐女人对其的独家专访中均称“雅漾商品仅限专柜销售”。皮尔法伯公司认为长沙慧吉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审理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皮尔法伯公司的商品销售后,其无权禁止他人再次销售该商品,即商标权利用尽。长沙慧吉公司销售的雅漾商品系正品,不构成商标侵权。长沙慧吉公司未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其主体信息,却在网站中使用了“雅漾中国官方网站”、“雅漾中国商城”、“雅漾官网中文”等字样,还在网站首页及其他页面上单独、突出使用了“雅漾”系列商标,辅之与皮尔法伯公司官方网站部分相同的商品图片、文字介绍,上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网站系皮尔法伯公司经营或与皮尔法伯公司存在授权许可关系,从而使长沙慧吉公司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长沙慧吉公司主观上具有引人误解其网站为皮尔法伯公司经营或由皮尔法伯公司授权经营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上述行为,违背基本的商业道德,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实践中,已经进入销售领域的商品再次销售,销售者使用权利人的商标和宣传图片等情况十分常见,对销售者使用权利人的商标和宣传图片、文字等进行推销的合理边际进行界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案明确指出,销售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即使销售者销售的是权利人生产的正品,销售者使用权利人的商标和宣传图片、文字等时,亦应遵循合理、诚信原则,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不得攀附商标权人的商誉,故意误导消费者销售者与商标权人有授权许可等特定关系,否则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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