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2015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9
案例九:广州市虎头电池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诉临沂华太电池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
[(2014)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00号,承办人:郑颖]
【基本案情】
“虎头牌电池”以及其“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是解放前炎光电池厂始创,经过企业合并和商标转让,2006年9月14日广州轻工集团受让“虎头牌”商标,同年10月1日将该商标许可虎头电池公司使用。
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主张其生产的产品的红黄颜色搭配、商标及文字组合的包装装潢系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并主张华太公司生产销售被诉商品使用的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起诉请求判令华太公司停止使用被诉包装装潢、赔偿损失20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华太公司擅自使用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华太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华太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是历经多次改制的老国企,生产“虎头”牌电池的历史可追溯到上世纪,社会影响较大。本案依法保护了老国企在传统行业经过长年经营沉淀积累下来的知识产权。通过司法提示社会公众,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知名商品包装装潢,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可以善加运用、管理和保护。它是企业用时间、精力、信誉努力经营培育而成的,这种创造性劳动成果理应受到尊重,而市场中那些不诚信、“搭便车”式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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